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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船名标志推荐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推荐规范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登记的2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2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按照《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海船舶﹝2006﹞594号)执行。
二、船舶标志要求 (一)船名标志位置
1.按《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船首两舷和船尾应标明船名,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
2.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按上述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船上显著位置是指:驾驶室或船尾楼(甲板室)左右两侧顶部,或驾驶室左右两侧和船尾楼(甲板室)舱壁左右两侧及后侧不易被遮挡的可见位置。
(二)船名标志标写
1.船名标志应当采用焊刻空心字符或采用凸出钢质字符焊接的方式标记在相应位置。
2.船首两侧的船名从左到右标写,船尾船名、船籍港在船尾部中央从左到右标写。
3.船名、船籍港标志应为白字或黑字,原则上船体漆颜色为暗色用白字,船体漆颜色为浅色用黑字。
(三)字体
1.船名、船籍港标志的字体应为规范的简化字,仿宋体。 2.船名、船籍港标志的字体大小:
(1)对于总吨大于等于200但小于500的船舶,字体尺寸应不小于180mm*120mm,即字高应不小于180mm、字宽不小于120mm、笔画粗不小于18mm、文字的间隔不小于12mm。阿拉伯数字的字高和间距与汉字一致,字宽不小于90mm。具体应与船舶尺度大小相协调。汉语拼音位于对应汉字正下方,与汉字之间行距不小于30mm,汉语拼音字母的字高不小于90 mm,字宽不小于45mm、文字的间隔不小于6mm。具体应与船舶尺度及汉字大小相协调。
(2)对于总吨大于等于500但小于3000的船舶,字体尺寸应不小于300mm*300mm,即字高不小于300mm、字宽不小于300mm、笔画粗不小于25mm、文字的间隔不小于20mm。阿拉伯数字字高和间距与汉字一致,字宽不小于150mm。具体应与船舶尺度大小相协调。汉语拼音位于对应汉字正下方,与汉字之间行距不小于50mm,汉语拼音字母的字高不小于150 mm,字宽不小于75mm、文字的间隔不小于10mm。具体应与船舶尺度及汉字大小相协调。
(3)对于总吨大于等于3000的船舶,字体尺寸应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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