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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订或认同,并由我国强制权保障执行的具备广泛法律效力的行为准则管理体系。
法的三要素由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的概念所组成。[2014年][2007年·填空] 2.法的特征
(1)法是调节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认知;
(2)法是由公共权力组织制订或认同的具备特殊类型的社会认知; (3)法是具备普适性的社会认知;
(4)法是以权利与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认知;
马克思现实主义法律学觉得,法的內容最后是由社会发展的物质条件前提所确定的。
(5)法是以国家强制权为主心骨,根据司法程序确保完成的社会认知; (6)法是可诉的标准管理体系,具备可诉性。 3.法的分类 (一)一般归类
(1)国内法与国际公法
主要是以善的研制和应用领域为规范对法所作的归类。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主要是以善的研制方法和表达形式为规范对法所作的归类。
成文法又被称为制订法,就是指有地方立法权或法律性权力的党政机关制订或认同的以规范性的成文方式发生的规范化法律文件。
不成文法就是指由我国有权利机关单位认同的、不具备文本方式或虽然有文本方式但却不具备规范性成文方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3)根本法与普通法
主要是以善的影响力、法律效力、內容和制订程序流程为规范对法所作的归类。这类归类关键适用成文宪法制我国。 (4)一般法与特别法
主要是以善的应用领域为规范对法所作的归类。 (5)实体法与程序法
主要是以善所明文规定的內容不一样为规范对法所作的归类。 (二)独特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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