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政府自由主义宪政理论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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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政府:自由主义宪政理论的基石

作者:杨东曙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2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有限政府的三个核心要素,即个人权利是有限政府的权力来源、分权制衡是有限政府的核心架构、法治是有限政府的权限机制,以说明有限政府是自由主义宪政理论的基石。

关键词宪政 有限政府 个人权利 分权制衡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183-01

宪政的要义就是限政”,即控制国家,限制政府,约束官员,就是要用宪法和法律条文来约束政府的行为。宪政意味着政府受制于宪法。它意味着一种有限政府,即政府只享有人民同意授予它的权力并只为了人民同意的目的,而这一切又受制于法治。一般而言,有限政府是指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都受到法律明确规定和社会有效制约的政府。 一、个人权利是有限政府的权力来源

洛克在其重要著述《政府论》(),把政府看作是必要的恶”,明确提出有限政府的理念,强调以个人权利来为政府行为设置底线”,以法治和人民的革命权来抗击政府强权。洛克从个人权利出发,认为生命、自由和财产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需要得到有效的保障,这种天赋权利是与生俱来、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这样,洛克就为个人划定了私域”,提出政府的行为不能侵犯个人权利。个人权利的让渡是国家权力的组成依据,国家权力是有限的。与霍布斯、卢梭等人不同,洛克认为人们订立契约时,放弃给国家的全部权力只是自然法所给予他的那种保护自己和其余人类的权力,“正如业已证明,一个人不能使自己受制于另一个人的专断权力;而在自然状态中既然并不享有支配另一个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的专断权力,他所享有的只是自然法所给予他的那种保护自己和其余人类的权力;这就是他所放弃或能放弃给国家的全部权力。可见,在洛克看来,政府是个人权利的部分让渡和社会契约缔结的结果。这种让渡的有限性避免了政府权力的专断,限制了政府的权力,保证了个人自由。 二、分权与制衡是有限政府的核心架构

个人权利的让渡成为政府权力的合法性来源,那么政府权力有哪些?这些权力是什么样的关?这些问题是分权与制衡理论所要回答的。分权制衡思想由来已久,自亚里士多德等人提出古代混合政体理论以及分权思想以来,经过中世纪王权与教权分离思想的演变,以洛克、孟德斯鸠为代表最终完善了分权理论,并以美国联邦党人对洛克等人思想反思而提出了制衡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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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学说显然信奉的是这样一种政治自由观,这种自由观的关键是限制政府权力,而这种限制可以最好通过在政府内进行划分、防止权力集中于一群人手中来取得。

洛克将国家权力划分为对内权和对外权,对内权分为两种:一种是立法权,另一种是执行权。洛克认为,立法权与执行权不能同时属于同一批人,“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当然,洛克的分权理论虽未提出司法权以及制衡思想,但在当时反对王权专制具有进步意义,为有限政府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

首次完整阐述三权分立理论的是孟德斯鸠,“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他在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认为这三种權力必须分别由三个部门掌握并相互制衡。如果行政权没有制止立法机关越权行为的权利,立法机关将要变成专制;因为它会把它所能想象到的一切权力都授予自己,而把其余二权毁灭。同时,行政权应通过它的反对权来参与立法。立法权不应有牵制行政权的权利,但是它却有权利并应该有权审查它所制定的法律的实践情况。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思想经过美国联邦党人的演绎与实践最终成为有限政府的制度构。维尔对此进行了总结,“这些理论是用来向分权学说注入对权力行使实行一套积极限制观点。这也就是说给予每个部门一种权力,可以对其他部门行使一定的直接控制;在实践上这就是授权一个部门在其他部门行使职能的过程中发挥作用,尽管是有限的作用。 三、法治是有限政府的权限机制

作为最高约束力的法律,宪法在授予权力的同时又限制权力。它一方面作为政府行使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工具,使管理者能够控制被管理;另一方面宪法对政府又具有约束力,使被管理者能够制约管理者。自由主义宪政发展就是用法律来限制专制统治者的一种尝试。无论过去和现在,宪政制度事实上就是自由主义制度。可以说,自由主义政治就是宪政——动态地看待自由的法律概念以求解决政治自由问题的宪政。对于哈耶克来说,宪法不过是限制政府权力的机,而弗里德里希则把宪法看成对于政府行为的有效而规范的限制体系。宪法同时规定了政府的结构。萨托利认为,宪法的限定性特征就是提供了政府的架构。正如他所言,没有人权宣言的宪法仍然是宪法,但其核心要件不是政府架构的宪法不算是宪法。 注释:

[]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物.北京:三联书店.1996.11. []洛克.政府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84,91. []M·维尔.宪政与分权.北京:三联书店.1997.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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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 []萨托利.民主新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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