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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的规定
研究生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研究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的基本途径,也是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和撰写学位论文的基础。为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保证研究生教学计划正常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一、研究生课程管理
1.凡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均为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各培养单位要严格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课程教学计划。
2.各学位点应在认真讨论、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研究生学位课程教学大纲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教学大纲应体现宽口径、厚基础的原则,注重研究生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的培养。
3.各学位点应定期对研究生培养方案所列课程进行检查评估,对不宜继续开设的课程予以淘汰,并根据学科的发展及研究生培养需要,积极开设新的研究生课程。新课程的开设须填写《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新开设课程申请表》,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列入研究生培养方案,其教学工作应于下一学期开始实行。
二、研究生课程教学
1.我校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人员应积极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工作。学位课程的主讲教师,应从研究生指导教师中聘任。非学位课程的教学一般应由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教师承担,也可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聘任个别具有讲师职称的教师。承担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的教师须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研究生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开课。
2.研究生学院于每学期结束前3周,在学院网页上公布下学期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程的授课安排。各培养单位须在每学期结束前2周将下学期本单位的教学计划(包括开设的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上课时间、上课地点等)报研究生学院审批备案。
3.教学计划一经确定,除法定的节假日和学校安排的重要活动,任何教学、培养单位和任课教师不能随意调课或停课。如确实需要调课或停课的,须至少在调课或停课前3天填写《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调停课申请表》向研究生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研究生学院统一调整安排,并将相关信息通过校园网或公告等方式及时通知选课学生。特殊原因临时调课或停课的教师和单位,必须在事后及时补办上述审批手续。凡随意调课或停课的教师和单位,按研究生教学事故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任课教师应对课程教学的全部环节负责,坚持以身作则,教书育人。要重视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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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内容的更新、发展,提倡实行双语教学或直接采用国外教材,及时反映本学科专业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发展趋势,拓展研究生的学术视野。要调动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体现各学科专业的特点,努力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的教学方式,注重研究生创新意识和综合能力的提高。要加强研究生良好学风和学术道德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5.学校成立研究生教学督导组,对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任课教师应积极配合学校督导组的检查,认真听取督导组成员和研究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各培养单位每学期末应组织学生填写《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表》,并将汇总结果报送研究生学院。
三、研究生选课
1.新入学的研究生,第一学期的课程学习由培养单位根据各学位点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进行预先安排,待新生入学后在制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时再作适当调整。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需在入学后3个月内制订完成。
2.研究生选课必须严格按照已制订的个人培养计划执行,不得随意自行变更。因故需变动已选课程或需增选该学期拟开设研究生课程的研究生,应于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变动申请表》,由研究生秘书汇总并报研究生学院审批后方可执行,逾期不再受理。
3.研究生原则上应在校内选课,如有特殊原因须到校外选课,应由研究生本人填写《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选修校外课程申请表》,报研究生学院审批同意,选课前列入个人培养计划。课程学习结束后,研究生应提供开课单位研究生主管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考试成绩单和试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给予相应课程学分。
4.免修是指经批准可以不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但期末必须随该年级同时同卷进行考试的一种学习方式。凡入学前参加过我校研究生课程学习,且所学课程名称、内容与培养方案一致者,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由研究生本人填写《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免修课程申请表》,报研究生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免修该门课程的学习。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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