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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敬老院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逐步提高其生活水平,推进农村公共福利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年第456号国务院令)、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107号)、《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细则》(民福函〔〕1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敬老院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镇人民政府是其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责任主体,管理其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并接受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
县民政局应当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敬老院应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人员职责、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应制版上墙,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条对在敬老院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县、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院务管理
第五条供养对象入院管理。供养对象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社会公德及院内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执行院务管理委员会的决定,爱护院内公物;支持服务管理工作,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
第六条五保对象入院后,村民委员会应配合敬老院继续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第七条敬老院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做到管人管事制度化。 (二)建立供养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互为服务的组织机制,实现供养人员的自我服务、自我管理。
第八条敬老院应建立院务管理委员会。院务管理委员会由全体院
民和工作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其成员为5-7人,其中供养对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院务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院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本机构各1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本机构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调解五保对象之间的矛盾纠纷,组织协调五保对象开展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其他院务管理职责。
第九条建立供养人员档案,内容包括、供养协议、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照片及后事处理联系人等与供养人员有关的资料,并长期保存。
第三章供养内容和标准
第十条五保集中供养包括以下内容:
(一)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应当按照当年县民政局、财政局公布的集中供养标准,满足供养对象的一般生活需要。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水、电、煤、基础设施维修、办公经费、院民常规病治疗费用等,按照年人均不低于700元的标准,列入县、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供养对象应有四季适用得体的服装,夏季保证勤洗勤换,冬季应有保暖的衣被等。每年应给五保供养对象添置冬装一套夏装二套,每三年添置一床被褥。每月发给零用钱不低于50元。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当及时给予维修筑实。
(四)提供疾病治疗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应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供养对象去世后,敬老院应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从简料理后事。
(六)供养对象中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依法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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