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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书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xx,男,身份证号码:3xxxxxxxxxxx,汉族,农民,住xxxxxxxxxxx。邮寄地址:xxxxxxxxx。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xx,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汉族,农民,住xxxxxxxxxxxx。邮寄地址:xxxxxxxxx。 第三人:xxxxxxxxxx,住所地xxxxxxxxxxxx。邮寄地址: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
申诉人xxxxx与被申诉人xx、第三人xxx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2xx年x月x日作出的(xx)文经商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向贵院申诉。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xxxx判决,依法判令被申诉人返还申诉人位于邓丙房门前的0.83亩和看牛道1.4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 2、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诉人负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本案基本事实是:2002年5月,申诉人与第三人经过全国第二轮土地承包,取得了第三人6.64亩土地承包权,并与第三人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至2029年12月31日止。2002年申诉人因年老无力耕种,将承包地
以口头形式转给他人代耕,其中将邓丙房门前的0.83亩和看牛道1.45亩、0.06亩、1.40亩转租给被申诉人(其中0.06亩、1.40亩被申诉人已返还申诉人),并与被申诉人口头商定,申诉人可随时要回土地,被申诉人必须退回,不经申诉人同意不得栽种果树和其他树木,被申诉人每年支付申诉人租金170元。由于申诉人长期不在村居住,不了解被申诉人对土地的经营情况。2010年申诉人发现被申诉人将上述土地栽种果树,即要求被申诉人返还土地,被申诉人不允,双方发生纠纷。
申诉人土地承包合同“邓丙房门前的0.83亩 沿华南看牛道1.45亩2007年12月5日转给于海 刘喜林讲顶1.46亩 2007年12月5日转来xx 经手人:xx xx xx中“xx”非申诉人本人所签,手印也非其加盖,申诉人对承包合同中如何出现上述变更内容不知情。申诉人在xx案件中陈述手印为本人加盖,是指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时的手印系本人加盖,而不是指上述手印系本人加盖,但法院却错误地认定申诉人自认该合同中的手印为其本人加盖。为彻底查明案情,申诉人申请对上述手印是否系本人加盖进行鉴定,以还原案件的真实面目。
xx在2007年并没有担任村委的会计,所以法院认定经村会计xx主持,将双方的土地进行了交换,并在双方承包合同中予以相应变更,是错误的。 2007年12月5曰,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被申诉人自2006年底起每年付申诉人地金170元。法院认为该协议未载明具体租种土地的范围,其据此主张双方就诉争土地系租赁关系,证据不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对该主张不予采信。申诉人认为法院对该协议的理解是错误的。一审在经审理查明部分已经认定“自2002年起,原告将包括诉争2. 28亩
在内的4. 5亩土地,转租给被告xx耕种,租金为170元/年。”,那么租种土地范围如果发生变化,双方应书面变更,在没有书面变更的情况下,当然应以双方以前的约定为准。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理应返还申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并据此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请求贵院依法查明案情,作出公正的处理。 此致
xxxxxxxxx
申诉人: 2017年1月16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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