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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
人人生而平等是深入人心的理念,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有相同的政治权利,但同时我们又都意识到到人人生而不同,不仅是天赋不同,家庭背景以及由不同的家庭带来的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教育环境以及社交圈子的组成都是不同的。因此如何在承认差异的前提下保障平等的正义,使平等不至于沦为一句口号或文学上的幻想,一直是人们思考。
此外平等与自由的矛盾也是人们争议不断的焦点。人们从直觉上接受平等,而当为了大多数人的平等或者为了保障少数弱势群体的权利,而要牺牲一部分精英人群的利益时,人们又会疑惑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
目前的讨论大多将平等划分为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结果平等意味着不管过程中谁的付出更大,在最后分配成果时,每个人获得的物质收益相同。机会平等也叫起点平等,不仅是获得某种权利或权力的机会平等,更强调把握住机会的能力平等。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的平衡关系到社会能否健康稳定地向上发展。
机会平等定义最有争议的地方在于如何保障不同天赋、不同家庭出身的人拥有相同的把握机会的能力。针对这个问题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差别原则,在不平均的分配能够使得社会的整体收益增大的前提下,提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加以安排,以使它们适合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使所有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的人开放。”其对社会分配中更有利群体应当配合差别原则,使得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当保障最不利群体利益的论证,却不能够让人信服。此外他把自然才能的分配看作一种集体共同的资产,一种共享的分配的利益,旨在人为地抹平各群体和个人之间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差别,是为以平等为核心的福利国家提供支持。
哲学家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认为,福利社会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其目标和手段之间无法解决的矛盾。福利国家的目标是建立一种平等主义的生活方式,而同时又要保障个人的自我表现和自我实现。但这一目标显然不能通过将政治机会直接植入法律体系来实现,因为当法律规定被视为对国家和经济命令的服从时,现实生活也就通过以法律媒介的方式被“内在殖民化”了,这也就意味着每个人所拥有的平等与自由受到了侵蚀,每个人的自主生活空间也受到了限制。换言之,当社会保障和福利项目所涵盖的范围越来越大时,所谓的“起点平等”或曰“机会平等”也就无从谈起,人们愈加无法掌控自己的劳动成果。
社会为了照顾天赋较差的个体,而妨碍能够最大程度上利用资源的人无法得到社会资源,将阻碍社会整体的进步。此外由于社会分配向较不利者的倾斜,而人们目前仍无法在个体一出生就衡量其各个方面的能力水平,不得不通过其参与社会生活时获取和利用资源的能力表现,来衡量其是否属于社会分配中较不利的群体,因此是否会出现社会鼓励“无能”的情况,而使得社会分配向较不利者倾斜同样达不到预期中的正义?
社会发展过程中离不开对机会平等即结果平等的平衡。当结果平等更占风头时,人们付出努力的热情削减,限制社会总体经济水平的发展。在机会平等更占风头的初期,人们更加相信回报的自致性,有利于社会总体经济水平的向上发展,而当社会贫富贫富差距拉大,家庭出身对一个人能否成功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底层人民的不满与日俱增,可能会导致工人运动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进而制约社会总体的发展。
平等问题与分配问题相伴相生,正是因为资源有限,不得不进行分配,什么样的分配方案才是高效的,才能维持社会稳定进步,就成了人们关心的问题。马克思认为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都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真正的平等意味着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它只能存在于生产力高度发达、社会分工消失、劳动成为生活第一需要的共产主义社会。或许只有在资源极度稀缺,人们不得不平均按需分配以维持群体的生存,或者资源极度富足,分
配不再成为问题时,关于平等的讨论才会平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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