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

2022-07-09 13:43:19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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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龙港区农村信用社 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促进金融许可证管理规范 高效,依据银监会下发《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葫芦岛市龙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下称龙港 联社)及下属拥有金融许可证 14 个对外营业网点。

第三条 金融许可证申领、 变更、 更换由营业网点提供所需材料, 社统一到葫芦岛监管分局办理。

第四条 金融许可证镜框、公示板由联社按照银监部门要求统一定 做,营业网点要将金融许可证妥善悬挂保管,公示板要放置于网点内显 眼位置。

第五条 各营业网点应指派专人对金融许可证进行保管, 保管人员对 保管金融许可证具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金融许可证的领取

(二)保证金融许可证的安全、整洁;

(三)负责对金融许可证使用管理、使用、交接的登记,保管好各 项登记薄,以备上级部门检查;

(四)如发现金融许可证的损坏、丢失,管理员必须立即向联社详 细上报,联社将根据情况向银监部门上报。

第六条 各营业网点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涂改金融许可证,不 得将金融可证出租、出借、转让。

第七条 金融许可证的领用、管理、使用、交接。

(一) 银监部门颁发金融许可证后,由联社负责统一领取,各营业 网点再

到联社领取,领取人需填写金融许可证领取登记薄。


(二) 各营业网点应设有金融许可证管理登记薄,对金融许可证所 属单位

名称、证件保管地点、领取日期、管理员名称、公示情况及证件 现状进行登记,管理员,负责人签字存档。

(三) 金融许可证的使用严格遵循使用登记制度,使用人、使用部 门、用

证理由要逐条登记,由管理员、机构负责人签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归还时要注明归还时间,接收人签收后,交由管理员保管。

(四) 金融许可证管理交接时,应填写金融许可证交接登记薄和管 理登记

薄,对金融许可证保管情况和管理档案核对登记,交出人、接收 人、监交人三方签字确认后,管理责任移交生效。

第八条 联社应不定期对各营业网点金融许可证的管理、公示情况 进行检查,对各营业网点金融许可证现状进行通报,发现问题,积极督 促落实整改。

第九条 各营业网点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联社责令限期整改,逾 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管理员、负责人严肃处分;

(一) 损毁、损坏金融许可证;

(二) 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及时向联社汇报

(三) 为按规定悬挂金融许可证,未在营业场所对金融许可证进行 公示; (四) 不按规定办理领用、交接、使用登记,各项登记薄缺失不全; 第十条 存在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联 社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00七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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