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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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政字〔201133



湖南文理学

关于印发《湖南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经学校校务会研究决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主题词:学位授予 细则 印发 通知

湖南文理学院党政办公 20111212日印发

(共印60份)

湖南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


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授予。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2.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并取得相应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3.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学校根据专业、层次等实际情况,划定当年的成绩标准)

4. 计算机等级考试,文科、体育以及艺术类学生应通过省一级或国家一级,理工科学生应通过省二级或国家二级。

5.符合省政府学位办、国务院学位办的其它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 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处分累计达到2次及以上或受留校察看处分,以及其它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评定工作结合本科毕业证审核发工作进行。每届毕业生毕业前,由各学院按学士学位的授予标准逐个进行审核,列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送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对其中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普通高等教育科学生学位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毕业当年8月底,过期不再受理。

第七条 对于当年不符合条件,未被授予学士学位的各类本科毕业生,一律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的有


关规定,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对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不应授予的学位予以撤销。

第九条 因本细则第四条达不到学位授予要求者,如果在毕业当年91日前考取研究生或国家公务员(凭录取或录用通知书),在复议期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原始材料,经学院审核签字,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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