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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投标市场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7.02.14 • 【字 号】舟政发[2007]11号 • 【施行日期】2007.02.1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投标市场管理的通知
(舟政发(2007)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自2004年来,我市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市本级和普陀、岱山、嵊泗等县(区)先后建立了招投标统一平台,并按照“办管分离、集中交易、统一管理、分类监督”的运作机制,把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药品采购等五大类招投标内容纳入招投标统一平台,实行公开交易,公平竞争,有力促进了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了政府性资金支出,同时也促进了全市廉政建设深入开展。但是,根据有关部门反映,在贯彻实施招投标法律法规过程中,尚存在着个别招标项目不按规定进场交易、支解分包以规避招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以及中标后擅自转包、违法分包,有些主体工程的附属工程、设备采购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等问题,为维护招投标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市各级招投标统一平台运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结合舟
山实际,确定凡符合招标范围且施工(包括装饰及附属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以上及上述项目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列入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国有产权出让、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等,都必须进入招投标统一平台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得规避招投标。同时,对条件具备的国有资产出租、集体资产转让等可积极探索实行公开招标。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市发改委等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项目中标后的监督管理,落实招投标管理的各项规定,以规范投资管理行为,控制投资规模,降低项目成本。
二、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招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要切实履行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职能,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全市的招投标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城建、交通、水利、水务、国土、卫生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行业的监督与执法活动,认真及时处理各类违法违规案件;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行政监察,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及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三、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
根据《浙江省招标公告发布办法》和舟山实际,要制定《舟山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规定》。按照相对集中、受众分布合理、形式多样的原则,舟山市(包括县、区)招标投标网及省级相关专业网站为招标公告发布的网络媒体,《舟山日报》为全市招标公告发布的纸质媒体,《浙江日报》、《浙江法制报》也可同时作为招标公告的纸质媒体。所有应实行公开招标的相关信息,都必须在规定的媒体上规范发布。《舟山日报》等各媒体要积极配合招投标统一平台,共同做好招标公告的发布工作,确保招标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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