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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公益性幼儿园收费
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1.07.04
• 【字 号】成发改收费[2011]712号 • 【施行日期】2011.09.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公益性幼儿园收费管理的
通知
(成发改收费〔2011〕712号)
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了贯彻《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47号),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公益性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收费管理机制
公益性幼儿园是满足具备成都市户籍的城乡3-5周岁幼儿接受基本学前教育的机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并享受政府补助。其他幼儿园收费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各区(市)县要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公益性幼儿园的规模,每个乡镇(街道)至少要有1所公益性幼儿园,满足辖区适龄幼儿对公益性幼儿园入园的需求。 二、公益性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
公益性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为保教费和伙食费两项。
保教费收费标准,五城区(含高新区)公益性幼儿园每生每月400元,其余区(市)县不得高于五城区,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 伙食费按实收取,据实结算。
公益性幼儿园对经我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入园,一律免收保教费。
三、公益性幼儿园收费方式及中途退园退费规定 公益性幼儿园保教费和伙食费一律按月收取。
幼儿入园后因故休园、退园或转园的,其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按在园天数计算收取保教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保教费。伙食费按实结算。
四、公益性幼儿园收费的监督管理
价格主管部门将定期对公益性幼儿园进行成本监审,根据成本监审情况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公益性幼儿园及相关部门,一律不得收取除保教费和伙食费以外的其他一切费用。严禁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建园费、捐资助学等费用。对违反规定者,一经查实,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各公益性幼儿园要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幼儿伙食费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按时结算。
五、公益性幼儿园的认定及政府补助
公益性幼儿园由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
五城区(含高新区)公益性幼儿园政府补助每生每月200元,其余区(市)县政府补助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市对区(市)县的补助按市政府确定的原则执行。 相关管理办法另文下达。 六、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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