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会展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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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会展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经贸展览与洽谈 【发文字号】宁政规字[2015]9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27 【实施日期】2015.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会展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会展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5427



南京市会展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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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会展活动,促进会展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展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以招展方式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的物品、技术和服务的展示、展览、展销等商务活动,包括商品展销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商务性会议。

第二章 会展管理

第四条 管理办法遵循市场规则、倡导有序竞争、鼓励行业自律、进行适度监管、依法维护会展活动各方面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投促委(口岸办)、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委、市卫生局、市贸促会(会展办)、江北新区管委会、河西新城管委会、南部新城管委会、金陵海关、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玄武区政府、建邺区政府、江宁区政府、南京国际展览中心、南京国际博览中心等部门组成的南京市会展经济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会展业发展的总体指导和协调推进。 2 / 3










第六条 市会展办承担市会展经济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本市会展业的日常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会展业发展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法规、政策和措施;

(二)开展会展业调研,牵头研究会展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情况,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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