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罗山生态保护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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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罗山生态保护的通告

【法规类别】自然保护 【发文字号】通告[2008]1 【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1.23 【实施日期】2008.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罗山生态保护的通告

(通告〔20081号)



为推进生态温州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浙江省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条例 》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加强大罗山生态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大罗山区域保护管理范围为:以环大罗山的规划道路、瓯海大道、甬台温高速公路、南塘大道为界(高教园区、瓯海区仙岩镇建成区用地除外),总面积117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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