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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2015年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同意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9)学位字00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本科学生完继教学计划的全部学业,成绩及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3.在校期间无作弊行为,未受过“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4.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英语课程成绩应达到规定要求。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其英语课程成绩被认为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要求:
(1)评定学士学位日期前(每年三月)四年内在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中,达到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可授予学士学位的英语水平最低分数线或CET6 考试资格线。
(2)评定学士学位日期前(每年三月)四年内获得全国大学英语等级(3级)考试(PETS-3)笔试成绩合格证书。
5.本科学生不及格记录在六门次或六门次以下;专升本学生不及格记录在四门次或四门次以下。
考试不及格记录的计算方法:
(1)不及格记录的课程范围为:申报学士学位的基础课(除《英语》课程)、 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毕业设计(论文)。
(2)参加一次考试不及格(含毕业答辩不及格)即作一个门次的不及格记录。 (3)在校期间获得国家级、市级科技奖的学生,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适当放宽不及格门次的记录。
(4)毕业设计(论文)评为优秀的学生,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放宽一个不及格门次的记录。
6、 学生毕业后,因英语课程成绩未达到获得学位要求的,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其英语课程成绩最终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补授学士学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后,学士学位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不予补发。 二、评定学士学位的程序
1.继续教育学院将学位申请者有关材料按规定核实后,经学院学位评定工作组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2.继续教育学院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按要求送上海市学位办备案。
3.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三、附则
1.本学位授予办法(2015年修订稿)由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2.本学位授予办法(2015年修订稿)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执行。此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的成高本科学士学位实施条例同时作废。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零一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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