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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因第三者插足而引起的离婚案件为数不少,而且有逐年增长的趋势;它不仅导致夫妻反目,有的还发展为犯罪,危害社会治安,妨碍两个文明建设,成为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障碍;同时也影响着人们的婚姻观念,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我国构建谐社会的理念格格不入。为了更好的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必须从立法上加强对第三者的处罚,将其明确界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侵权行为,并辅之以相应的责任机制。 一、 第三者产生的原因
改革开放促进了东西方文化的交流,使中国人的道德观、价值观、婚姻观都发生的改变。随着公民个人权利意识的加强,使人们重新认识了个人对家庭的价值,并对家庭生活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加追求精神上的愉悦与自我婚恋价值的体现;同时结婚以后平淡的家庭 生活让一部分喜欢追求刺激的人对家庭产生厌恶感,这些都为第三者 插足的产生与存在提供了空间。 1、经济上依赖减弱
社会经济的发展解决了人们的温饱问题,男女双方各自工作,都有经济来源,经济上的依赖逐渐下降,独立生活能力加强;多数情况下,一方的生存不再依附于另一方。经济上的独立,使男女双方在感情上的需求更加追求情调、浪漫与爱情。对于原本生活就比较单调的家庭而言,极易发生婚外情及第三者介入。 2、择偶标准的变化
中国人传统的择偶标准是厮守一生的伴侣,只要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老实可靠就行。现代人择偶更注重情投意合,兴趣爱好相近,有 一定的经济实力。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夫妻之间不仅需要身体健康与诚 实可靠,还要有使双方都能获得生活愉悦的互动与思想上的交流。一旦 激情不存在了,交流也没有了,显然就给了第三者介入的可乘之机。 3、畸形的价值观
由于历史原因导致的女性独立性缺失
自从新中国成立,妇女解放,中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改革开发,经济快速增长,中国面貌焕然一新。高速发展的经济,并没有使人们道德高速发展,责任感高速发展,思想高速发展。目前,小三二奶风气盛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为什么会出现这批人呢?首先,她们不被法律所保护。其次,她们内心还存在深刻的封建思想,寄生思想,依赖思想,认为女性天生就应该被男人供养,我提供身体,男人就提供金钱。 4、现行法律的漏洞
我国法律对于防范和规制第三者插足仅规定了夫妻之间的配偶关系及有过错一方与第三者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没有把无过错一方与第三者之间的关系划入法律的调整之内。
二、 法律介入“第三者插足”问题的必要性 很多人认为,“第三者插足”本质上是一个道德问题,法律不应过分干涉人们的私生活。在这种思想影响下,我国长期以来对于“第三者插足”行为的处理,主要求助于道德规范的约束,通过批评、教育来解决问题,即使不奏效,受害方也无法诉诸法律。 事实上,“第三者插足”已经超出了个人私生活的范围,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违反了社会的传统伦理道德,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谐,导致大量家庭解体,而且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婚姻法对合法婚姻关系的保护,诱发多种家庭纠纷乃至刑事案件的发生。时
下,因第三者插足导致的家庭暴力、情杀案件、虐待遗弃案件等已屡见不鲜,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公害。“第三者插足”现象日益蔓延,证明单纯依靠道德力量已难以解决问题。笔者认为,对“第三者插足”的问题,在坚持道德规范的同时,必须有法律的介人。其理由有三:第一,道德约束不具有强制性,其所主张的自律并不能完全阻止人们做出有悖良心的行为,对第三者的惩戒也过于软弱无力。第二,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三者插足”作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一种行为,应当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制,以体现对合法婚姻家庭系的保护。第三,“第三者插足”行为给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无过错方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才能够使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因此,正常、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应当通过立法给予保护,使其免遭“第三者插足”的侵害。
三、 法律应对其进行完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要从立法方面加强保护,制止或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 (一)要完善配偶身份权
配偶权不仅规定了夫妻间的权利义务,规范、约束着夫妻的行为,全面反映了婚姻生活的内在本质要求,而且配偶权还保障着婚姻生活的健康发展以及婚姻生活的安全、和谐、幸福。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对最能体现配偶权本质特征的同居的权利义务和贞操忠实义务均未作明确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势必会滋生无法可依的土壤。在婚姻家庭关系受到西方婚姻家庭思潮冲击、影响而发生急剧裂变的今天,配偶权的法律保护已是刻不容缓的问题.法律规定配偶权并不能完全消灭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的现象,但这些规定毕竟给受害人提供了法律保护的途径,是对受害人精神痛苦的抚平和慰籍。婚姻家庭法中关于配偶权的规定,无疑会对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应该修改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并与之存在暧昧关系或同居,导致他人家庭破裂的,无过错方有向过错方和有过错的第三者主张精神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权利,但第三者受到欺骗的除外。 (三)突破现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无过错一方只能向过错配偶一方请求赔偿的限制,使过错配偶一方与第三者对无过错配偶一方的侵害明确界定为共同侵权行为,两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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