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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南岸区旅游协会会费及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本会《章程》规定,制定本《会费及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会费指:
1、 会员会费 2、资助和捐赠 3、利息 4、公会活动及有偿服务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条 本会会员应按规定交纳会员会费,会员交纳会费是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协会会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主要任务,会务发展所开展的各项活动,为会 员服务,以及本会办公经费和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等,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会长会议决定。会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兼)职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 纳,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 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 会员会费收取原则: 1、 新入会会员及职务调整会员,按年度收取会员会费。 2、 会员任职调整,按调整后的任职等级收取会费。原已收会员会费,低于现任职标准的, 应补交等级差额;高于现任职标准的,不退还已交会费。 3、 任职会员,按所任职务等级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4、 企业(社会团体)会员的收费等级标准原则上按级差的三倍收取会员会费。 第七条 会员会费收取标准 1、 企业(社会团体)会员年度会费标准:
①、会 长:10000元/年 ②、常务副会长:6000元/年 ③、副会长:3000元/年 ④、理 事:1000元/年 ⑤、会 员:500元/年
2、 个人会员年度会费标准: 个人会员:200元/年 第八条 会费收取时间:
会员会费收取按年度计算,即每年一月至十二月为一个收费年度。每年第一季度为交纳会 费时间。 第九条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经书面催交通知后仍不交纳的,可视为自动退会;任职会员不 补交等级差额的,经书面催交通知后仍不交纳的,可视为自动辞职。 第十条 会费必须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门的帐户及会费收支帐目。会费年度结余,须转入下 年度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十一条 每年度应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执行部门应按计划开支,不能随意超支。会费重 大支出,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能开支。日常支出,由分管财务会长负责审批,并控制在理事会审定的《年度财务预算》内。
第十二条 会费收支情况,由协会秘书处每月向会长、副会长通报一次,每季度向理事会通报 一次,每年度向会员大会通报一次。
第十三条 协会会费收支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南岸 区旅游局的监督及年度财务审计。每年1月31日前上年会费收支情况报区旅游局年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旅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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