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协会费及财务管理办法

2023-01-05 16:45:16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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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南岸区旅游协会会费及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本会《章程》规定,制定本《会费及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会费指:

1 会员会费 2、资助和捐赠 3、利息 4、公会活动及有偿服务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条 本会会员应按规定交纳会员会费,会员交纳会费是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协会会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主要任务,会务发展所开展的各项活动,为会 员服务,以及本会办公经费和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等,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会长会议决定。会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兼)职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 纳,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 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 会员会费收取原则: 1 新入会会员及职务调整会员,按年度收取会员会费。 2 会员任职调整,按调整后的任职等级收取会费。原已收会员会费,低于现任职标准的, 应补交等级差额;高于现任职标准的,不退还已交会费。 3 任职会员,按所任职务等级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4 企业(社会团体)会员的收费等级标准原则上按级差的三倍收取会员会费。 第七条 会员会费收取标准 1 企业(社会团体)会员年度会费标准:

①、会 长:10000/ ②、常务副会长:6000/ ③、副会长:3000/ ④、理 事:1000/ ⑤、会 员:500/

2 个人会员年度会费标准: 个人会员:200/ 第八条 会费收取时间:

会员会费收取按年度计算,即每年一月至十二月为一个收费年度。每年第一季度为交纳会 费时间。 第九条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经书面催交通知后仍不交纳的,可视为自动退会;任职会员不 补交等级差额的,经书面催交通知后仍不交纳的,可视为自动辞职。 第十条 会费必须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门的帐户及会费收支帐目。会费年度结余,须转入下 年度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十一条 每年度应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执行部门应按计划开支,不能随意超支。会费重 大支出,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能开支。日常支出,由分管财务会长负责审批,并控制在理事会审定的《年度财务预算》内。

第十二条 会费收支情况,由协会秘书处每月向会长、副会长通报一次,每季度向理事会通报 一次,每年度向会员大会通报一次。

第十三条 协会会费收支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南岸 区旅游局的监督及年度财务审计。每年131日前上年会费收支情况报区旅游局年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4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旅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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