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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空间”公权力不能管吗
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善良的风俗和健康的伦理都是值得珍视之物,也受法律保护。然而,在近来闹得沸沸扬扬的“大V”嫖娼事件中,有人搬出“私人空间”论,认为公安部门对这一行为的查处,是公权力对私域的侵入。此说令人惊诧。
在这种说法看来,私人空间不是公权力干涉的范围。持此论者大概不清楚,案件是在淫秽场所破获的,他们可能也没有阅读过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相关条文,这些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对卖淫嫖娼、容留他人卖淫,以及聚众淫乱等行为的处罚措施。难道一扇关着的门就可以把法律挡在门外?一个所谓“私域”就能免除法律的管辖?
而“性权利是个人权利,国家无权干涉”的说法,也在玩偷换概念的游戏。性权利不是性交易的权利,尽管交易主体处分的是自己的身体,但是交易行为本身有社会性,会对社会风气和道德造成玷污。正因此,很多国家不仅将性交易看作违法行为,而且与之相关的行为,如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都在违法之列。
不论是“私人空间”说,还是“个人权利”说,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将个体置于社会之上,甚至用个体排除社会。这些论点透露出的个体观,是纯粹基于欲望和私利的个体,是被矮化和抽空了社会属性的个体。发轫于这种个体观之上的绝对的、排他的权利观,即使在西方国家,经历了20世纪“私法社会化”浪潮之后,也无法被广泛接受。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人是城邦的动物。离开了社会和群体,人也不成其为权利主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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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只一念贪私,便销刚为柔,塞智为昏”。古人讲的这句话,用于描述一些人,也恰如其分。他们在评论公共事务时,一副超然物外、言为天下范的架势,可一到私人领域,就摇身一变,弃置身后。我们固然不能要求公共领域发言者均为道德楷模,但至少要以法律为底线。
公共领域不是由狡辩构成的。谈论公共事务的人如果不修私德,何以正己正人?那些漂亮的句子、反讽的表达,最终像飞去来器一样,落在了自己身上。这个道理本来平常,但是在一些人幽暗的线下生活里,竟然显得如此稀缺,可叹复可悲。
今日中国,价值观的多元为一些伦理失范行为提供了土壤,但这不是“笑贫不笑娼”的理由,“私域”说更不是不法行为的遮羞布和避风港。如果说“大V”嫖娼事件给了我们某种启示的话,那就是:任何人都无法用公共影响力竖起“私域”围墙,免除社会规范的制约。法律已经说明了这一点,并将继续说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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