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市本级“政银担”风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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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市本级“政银担”

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金

【发文字号】滁政办[2015]33 【发布部门】滁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08 【实施日期】2015.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市本级“政银担”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滁政办〔2015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市本级“政银担”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108



滁州市市本级“政银担”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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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激活担保资源使用效益,推进政银担合作,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提供风险保障,根据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安徽省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试点方案》(财金〔20141980号)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银担”是指市本级加入省再担保体系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市担保机构)为单户在保余额2000万元(含)以下的非融资服务类小微企业(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农户提供融资担保发生的代偿,实行政府、参与合作试点的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三位一体、共同分担。其分担比例是:市担保机构分担40%,省级以上财政或省再担保机构承担30%,合作银行承担20%财政分担10%

第三条 为及时进行财政分担10%代偿的补偿,市财政局设立市本级风险补偿基金,适用于市担保机构为全市辖区内企业担保时发生的代偿,其中:市担保机构为纳税级次在市本级和琅琊区、南谯区、市开发区、苏滁现代产业园的企业提供担保发生代偿时,市本级风险补偿基金全额代偿;市担保机构为纳税级次在县(市)级的企业提供担保发生代偿时,市级与县(市)级风险基金按46比例分担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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