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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法律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
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待业青年、闲散人员)、离退休人员、企业下岗人员,国家法律、法规
审批条件:
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依法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须本人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与条件,本人除提出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1、 身份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 2、 职业状况证明:
(1)待业证明或下岗证明(原件) (2)离、退休证(原件)
(3)辞退职、停薪留职人员证明件(原件) (4)农村村民凭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
申请材料: (5)外省市人员除按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暂住证(复印件)
(6)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人员的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1)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居改非的证明。
(2)进入各类市场内经营的需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批准。
(3)利用公共空地、路边弄口等公用部位作经营场地的应提供市政、城管、土地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件或许可证。
4、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审批程序: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受理机关: 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通过各分局企业注册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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