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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呼兰区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解读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和“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的总体要求,精简出资人审批事项,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促进产权流转,优化产权配置,特制定该办法。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和规范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国资产〔2014〕134号)有关规定,参照市国资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哈国资发〔2016〕20号)。
二、制定过程
由区财政局起草《哈尔滨市呼兰区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在全区范围内征求意见,梳理汇总征求意见后,形成《哈尔滨市呼兰区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哈尔滨市呼兰区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共十七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要求、出租期限、程序、租金收入管理等。
(一)《办法》适用于呼兰区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包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中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所称资产出租是指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作为出租方,将国有企业整体资产或自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二)国有企业重大资产出租事项,应当制订资产出租方案,应作为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本企业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三)单项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国有企业整体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四)国有企业出租资产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五)国有企业出租资产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公开竞价招租,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资产出租企业可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由国有企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六)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强化租金收入管理,租金收入应按照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管理。严禁隐瞒、截留租金和私设“小金库”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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