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大全网# 导语】以下是®文档大全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美国《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的精神及启示(2)》,欢迎阅读!
美国《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的精神及启示(2)
4.尽管我国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在形式上与西方一样,但是在背后常常搞形式主义,名不副实。特殊学校里实行个别化教育计划的教师大多没有接受正规的培训。 5.《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颁布前后,美国家长在为自己的残疾孩子争取平等的受教育权利的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他们实质性地参与到特殊儿童教育过程中,并起到监督作用。而在我国,缺乏在教育过程中对家长诸项权益的保障机制,现有的特殊教育法规中,基本没有对家长参与权的规定,家长也缺乏参与教育活动的主动性,其关注的焦点在自己的孩子身上,家长之间缺乏交流,没有形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三、美国《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的精神对我国特殊教育的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特殊教育条例》、《特殊教育暂行规程》的相继颁布,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特殊教育的发展。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现行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已难以适应特殊教育的发展,不仅某些条款滞后于特殊教育的实践,操作性也不强,权威性更不够。这些不足的地方,都提醒我们要积极吸取借鉴美国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参考美国的相关法律,尤其是像《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这样具有历史性意义的法案,把它的成功经验为我所用,从而建立健全完善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这样才能使法律真正成为特殊教育发展的强大推动力,促进我国特殊教育更好更快地发展。 针对我国残疾人教育现状的不足,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改进: 第一,国家应逐步扩大特教经费投入。
第二,利用法律法规强制性地帮助那些不能进入各种学校接受教育的特殊人群进入学校,保护他们的受教育权。加强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融合与合作,通过家校之间合作来提高社会融合质量。
第三,把鉴定与评估纳入我国特殊教育立法,并且给予评估工作一定的法律地位。评估必须公正,尽可能减少歧视现象。评估是特殊教育实践的第一步,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需要多方专业人员的配合才能保证评估的公正性、科学性、客观性、全面性和系统性,这需要国家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制定评估的实施细则,规范各部门的责任,建立“多学科专业人员评估团队”等类似的机构,保证特殊教育立法的真正贯彻和实施。
第四,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工作,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特殊教育师资队伍。此项工作关键是要大幅度地提升教师的学历水平,提升广大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技能。力争形成一支政治、业务素质优良,专业、年龄结构合理的特教骨干教师队伍。 第五,重视残疾人家长的参与。对于他们,政府要给予及时必要和充分的支持,要对他们所承受的物质和精神压力做出补偿。各个机构和学校要为残疾人父母提供充分的交流机会。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xz.cn/123907330b4c2e3f572763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