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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应当履行哪些基本义务?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还必须履行义务。公民的义务与权利有两点不同:第一,作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可以不行使这些权利。也就是说,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却不能放弃,必须履行。第二,权利和义务都带有强制性,但其针对性不同,国家用强制力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种强制性是针对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非法者的。但对义务则不然,国家是用强制力来保证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付诸实施,所以这种强制性是针对不认真履行或者拒绝履行义务的少数公民的。宪法在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宪法规定基本义务的目的,最终还是为了公民权利的实现。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残疾人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包括: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国家的统一,国内各民族的团结,是我国革命和建设事业取得胜利的基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保证,是全国人民安居乐业幸福生活的首要条件。目前,我国尚未完全统一,每一个公民都应将实现祖国统一争取台湾早日回归祖国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反对一切对祖国统一大业不利的行为。我国实行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民族政策,每一个公民都应当维护现已确立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决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宪法》第4条规定:“禁止对任何民族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
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一切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2.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宪法》第53条关于公民遵守法纪和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包含六个方面的内容:(1)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每一个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和维护。(2)公民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是指在国家活动中,不应公布和向外透露的一切秘密文件、秘密资料、秘密情报和秘密情况。泄密行为直接危害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宪法把保守国家秘密作为公民一项基本义务加以规定,人人都必须遵守。(3)公民必须爱护公共财产。公共财产主要是指一切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爱护公共财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任何公民都必须珍惜和保护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其二是每个公民都有责任同一切破坏公共财产的行为作斗争。(4)公民必须遵守劳动法律。劳动纪律是指在社会共同劳动中,所有劳动者必须共同遵守的劳动规章制度。社会主义的劳动纪律主要靠自觉遵守,还要靠纪律教育和思想教育工作,但违反劳动纪律的人要受到纪律处分。(5)公民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公共秩序,即社会秩序,具体指工作秩序、生产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良好的社会秩序,是人们进行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必要条件,也是国家实现团结、顺利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必要条件。因此,我国宪法将遵守公共秩序规定为一项基本义务。(6)公民必须尊重社会公德。尊重社会公德是指公民必须遵从和珍重社会主义公共生活的各项道德准则。社会公德是一种道德规范,它的执
行一般不是靠国家的强制力量,而人进行排斥、限制或区别对待,从是靠社会的舆论、信念、习惯、传而使残疾人不能与其他社会成员统和教育以及人们对正义、真理的一样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或行使信仰而使人们遵守和执行。3.维自己的权利,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由于种种偏见和陈腐观念的影响,务。《宪法》第54条规定:“中目前社会上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歧视残疾人的现象。例如,有的高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校以“残疾人有碍观瞻,影响学校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形象”为借口,拒不招收符合录取为。”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是条件的残疾考生入学;有的单位无人民利益的根本所在,也与每一个故拒绝接收分配来的高校残疾毕公民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联。维护祖业生;有的企业在招工时,对残疾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是全体公民人不是一视同仁,而是无理地附加的神圣义务,任何公民不得以任何种种苛刻的限制条件;有的公共文方式侵犯、危及、损害国家的安全、化娱乐场所不许残疾人入内,等荣誉和利益,必须与损害国家安等。歧视残疾人是一种不文明的社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会现象,它既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4.保卫祖国的义务。我国宪法规益,阻碍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活,又腐蚀歧视者的思想,使他们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的偏见和错误观念加深,不利于社责。”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维会的进步。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最高表施,减少和消除歧视残疾人的现现形式。在平时,公民每时每刻都象,促进残疾人权利的实现和残疾要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人事业的发展。1.在全社会广泛的义务,在祖国遇到危险、遭受侵开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人道主略的时候,每个公民,无论男女老义,树立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少,只要有一点能力,都必须奋起观。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保卫祖国,打击侵赂者。5.依法媒体,广泛宣传残疾人事业,增进纳税的义务。《宪法》第56条规全社会对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认识和理解;在广大公民特别是青法律纳税的义务。”税收是国家资少年中进行人道主义和扶残助残金的重要来源,这对于任何国家来的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思想道德水说,都是不可缺少的。我国公民依准,自觉树立助人为乐、助残为荣法向国家缴纳应交的税款,是支援的思想;要使全社会和每个公民认国家建设的爱国行为。
识到:残疾人有人的尊严和权利,除了以上义务外,残疾人还必须履在各方面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行的义务有: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权利,他们同样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者;歧视残疾人,是对残疾人合法子女的义务和成年子女赡养扶助权益的损害,是不文明;不道德的;父母的义务等。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如何减少和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关心、帮助残疾人,维护残疾人合所谓对残疾人的歧视,是指基于残法权益,是全社会和每个公民义不疾的原因,在政治、经济、社会、容辞的责任;每个机关、团体、企文化、家庭生活或其他方面对残疾
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都有
责任支持残疾人事业,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2.大力加强对残疾人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扶持力度。国家和地方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和特殊需要,完善对残疾人的特别扶助和权益保障措施。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去,展示自身能力,创造社会财富,为社会做贡献,在社会上树立一个崭新的残疾人形象。这有助于使人们认识到残疾人的能力和价值,从而自觉地减少和消除对残疾人的偏见和歧视。此外,残疾人还应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不懈奋斗,才能克服自卑感和依赖心理,认识自我,磨炼意志,提高素质;才能认识社会,适应社会,融入社会,创造社会财富,实现人生价值;才能展示自身能力,增进社会理解,转变社会对残疾人的不正确观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残疾人更要适应时代要求,税,用自筹资金安排生产性建筑投资的免征建筑税。对残疾职工占生产人员总数35%一50%的福利企业,免征所得税;企业所生产销售的产品如果发生亏损或者利润低微,可以免征产品税或者增值税。如果残疾职工占生产人员10%至35%,那么从投产的月份起免征所贯彻执行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为残疾人实现权利、参与社会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使残疾人能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享受公共服务,接受教育,从事生产劳动、参加文化活动,进行信息交流等。3.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扶残助残活动,把扶残助残纳入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之中,动员、组织广大社会成员,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和服务,努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环境。如果扶残助残蔚然成风,对残疾人的关心和帮助增多了,和谐友爱的人际关系形成了,社会文明进步了,那么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就会大大减少。4.通过舆论、行政、法律等各种手段,坚决同歧视残疾人的现象作斗争。新闻媒体要对歧视残疾人的典型事件予以揭露、曝光,并发动社会公众展开批评和讨论;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予以严肃处理;残疾人组织要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意见和要求,积极为残疾人奔走、呼吁、协调,据理力争,推动问题的解决;对于诉诸法律解决的,法院、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工作者要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5.广大残疾人要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全面提高素质,积极参与社会生活,投身经
自身权益,这也有助于减少和遏制歧视现象的发生。 (弘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对于实现残疾人的人生价值有何意义?《残疾人保障法》第10条规定:“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所谓自尊,就是尊重自己的价值,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不妄自菲薄,自轻自贱,也不容许别人歧视、侮辱自己。所谓自信,就是要树立自信心,相信自己是有能力的,完全能够同其他人一样参与社会生活,创造社会财富,为社会做出贡献,并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所谓自强,就是乐观进取、积极向上,超越人生的种种不幸,努力磨炼意志,顽强拼搏,同各种困难做斗争,做生活的强者。所谓自立,就是靠自己的劳动和奋斗实现自食其力,而不是依赖他人生活,成为家庭和社会的负担。残疾人要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实现人生价值,必须大力弘扬“四自”精神。这是因为,随着社会发展、社会帮助的增多和社会补偿条件的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程度和成效越来越取决于自身的奋斗。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形势对残疾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呼唤着残疾人的奋斗精神。如果残疾人不积极进取,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就无法跟上时代的步伐,平等参与社会就会成为空中楼阁。残疾人只有自强不息,积极进取,积极参与社会实践,
增强竞争意识和自强精神,全面提高自身素质,积极投身到社会发展
和现代化建设中去。 国家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哪些优惠和扶持政策?国家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优惠和扶持政策,既有法律上的规定,又体现在一系列的特殊政策上。《残疾人保障法》第23条明确规定:“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 “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指标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对于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多年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扶持残疾人劳动就业。这些政策主要在税收和信贷等方面。比如在税收方面,对残疾职工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福利性企业免征所得税,这些企业生产销售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产品税或者增值税;对企业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
得税1年,1年后,则减半征收所得税。对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
的残疾人,免征农业税、各种公益事业费、子女学杂费,免除义务工等社会劳动负担;残疾人直接进口供残疾人或个人专用的物品,免征进口关税,福利企业所进口的机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出口商品免征出口关税。等等。 在信贷方面,残疾职工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福利企业,生产的产品只要是适销对路,符合社会需要的,国家的贷款利率可以在现行利率20%的范围内给予优惠。 除此之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技术改造、原材料供应、资金、信贷、产品销售等方面,给福利企业以照顾;对适合残疾人生产,在福利企业中具有优势的产品,优先安排给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划定某些产品为福利企业专产产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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