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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总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的财务管理,加强总公司的财务核算,明晰财务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范围
第二条 总公司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 一、总公司本部。
二、郑州市各物业服务中心。 三、各地市物业分公司。
四、各地市非独立核算的会所。 五、以上统称各分支机构。
第三章 机构设臵及人员配臵
第三条 总公司下设财务部,负责各分支机构的财务核算;各物业分公司原则上不设专职财务人员,其财务核算统一由总公司财务人员负责。
第四条 各地市物业分公司接待主管负责分公司日常收费管理、纳税申报、日常财务支出报销及单据汇集、上报等日常财务工作。
第五条 郑州各物业服务中心的财务核算直接由总公司相关财务人员核算。
第四章 财务核算管理
第六条 物业分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开设银行账户的时间为地市项目竣工交房验收前两个月由总公司协助分公司办理;并同时为分公司建立核算账套进行独立财务核算。
第七条 物业分公司或服务中心应按集团所发《关于物业公司和项目公司合作过程中相关职责的规定》的费用标准及付款时点的规定,及时与项目公司结算物业前期启动费。
第八条 物业分公司的各项收入必须按总公司要求转入物业分公司的网上银行账户(郑州各服务中心按要求转入总公司指定账户);严禁直接用收入款项支付本服务中心(分公司)费用,各服务中心(分公司)借款必需履行财务(审批)手续(分公司必须经接待主管、借款人、分公司经理签字;郑州各服务中心必须由经办人、服务中心主任、财务部、总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各物业分公司账户资金由总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九条 物业分公司日常财务支出由其接待主管(必需具备一定的财务基础知识)负责,并按总公司财务部要求序时保存好各种原始凭证,于每月25日前把物业分公司各项收支凭证送到总公司财务部进行财务核算。
第十条 郑州各服务中心日常财收支直接由经办人员履行相关手续后持原始凭证到总公司财务部进行核算。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接待主管必需严格按照总公司《收费管理办法》、《收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收费管理;于每月25日前(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将营业月报表汇同其它各项收支原始凭证送至总公司财务部进行财务核算;并将收费明细表上传总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必须按财务部要求提供小区所有业主的基本资料(楼号、面积、收费标准)备案,抄表月应同时将小区业主水电气起止数及公摊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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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相关人员。
第六章 报税及统计管理
第十三条 总公司财务人员于每月5日之前把各物业分公司的财务报表发送至各地分公司,由分公司接待主管在总公司财务人员或地市项目财务人员指导下进行纳税申报、发票领购和缴销、统计申报等工作。
第十四条 总公司的纳税申报及统计申报工作由总公司财务部负责。
第七条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的资产申购,应遵循先审批后支申报月度预算的原则。未经总公司管理部或集团运营中心审核批准,不得申报月度财务预算。
第十六条 总公司本部、各服务中心的资产购臵由管理部派专人负责;各分公司的资产购臵由分公司经理负责。
第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的资产调拨、报废、处臵必须按集团统一格式经相关责任人及部门签字后执行。
第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必须按总公司管理部的要求建立资产台账,资产台账记录的数量、金额必须与公司财务部账簿数据一致;各项资产的维护和保管要责任到人。
第八章 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各分公司接待主管于每月27日之前按总公司统一下发的预结算格式填报分公司下月预算和当月结算。并经分公司经理审核同意后上报总公司财务部、管理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
第二十条 总公司本部、各服务中心由相关部门主管人员整理下月预算发至公司管理部,管理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公司财务部审核。
第二十一条 总公司财务部负责汇总、审核各分支机构的预结算并按集团要求的时间及时发送至集团财务中心。
第二十二条 总公司财务部及时把集团批复后的预结算发送至各分支机构;各单位必须按集团批复后的预算进行财务支出,不得超预算支出;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同意后并于当月13日之前报追加预算,经集团批复后执行。
第九章 财务检查
第二十三条 总公司财务部将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办法等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服务中心、分公司进行财务检查,发现问题将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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