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残保金代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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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残保金代征工作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4.27

【字 号】乌地税函[2009]155 【施行日期】2009.04.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残保金代征工作的通知

(乌地税函〔2009155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房产局筹备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2009年度残保金代征工作即将开始,为贯彻落实好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办[2008]215号文件精神,确保残保金代征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加强残保金代工作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残保金代征工作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专项基金,税务部门代政府行使征收职责。各区(县)局要进一步加强保障金的代征工作,将保障金代征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年度计划,确保完成代征工作任务。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代征期限。2009年度代征期为5-7月,各区(县)地税局要提前做好准备,确保按时代征。

(二)加强与同级残联的配合。根据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661号)文件规定,各区(县)局要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纳税人基本情况统计表,目前还没有提供的区(县)局,要积极提供,配合残联做好年审和直接认定工作

(三)做好代征工作。办税厅工作人员要加强责任心,代征期内要严格把关,对未参加残保金年审和不申报残保金的纳税户,要进行督导,促使纳税户在规定征缴期内缴纳残保金。

(四)及时反馈代征信息。依据新地税发〔200661号文件规定,在代征期内每月月未,将纳税户缴纳残保金情况状态表及时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反馈,协助残联做好催报催缴工作

(五)配合残联做好对网报户残保金的代征工作 以上请遵照执行,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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