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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师范学院 关于学术专著出版资助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活跃学术气氛,促进学术繁荣,推动学科建设与科技进步,鼓励广大教师与科技工作者勇于创新,善于探索,多出成果,出好成果,特制定唐山师范学院学术专著出版资助规定。
第二条 学术专著出版资助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主要用于资助优秀学术专著;出版基金按照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资助的原则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 著作必须立论正确、观点新颖、分析透彻、语言畅达、逻辑清晰,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较强的实践意义。每部著作的字数人文社科类不得低于15万字,自然科学类不得低于10万字。
第四条 每年由事业基金划拨专款作为出版基金,出版基金由院财务处和科研处专项管理、院审计处进行审计监督。
出版基金资助每部专著的额度为0.5—1.5万元。
经专家组或学术委员会认定为有创新且适于国家知名出版社出版的专著资助额度为1.5万元;经专家组及学术委员会认定为有创新且适于一般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资助额度为1.0万元;经专家组及学术委员会认定为有创新且适于省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资助额度为0.5万元。
关于出版社的类别划分由科研处提出建议,相关学科专家组审定。
第五条 为鼓励我校教研人员向校外申请专著资助,凡获得校外专著资助或属于国内及国际知名出版社免费出版专著的作者,学校将在相应资助额度内视专著字数再给予相应的匹配资助用于后续相关研究,对其经费管理参照校内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凡获资助出版的著作,须在专著显著位置标明“本书受唐山师范学院学术专著出版基金资助”的字样,专著出版后应向学校提交10本样书(再版专著5本样书)用于存档、鉴定、馆藏和交流。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列入出版资助范围: 1、编著、译著; 2、工具书;
3、教学或考试辅导性书籍、业务知识的普及读物; 4、其它不符合资助目的的成果;
5、对科研项目立项时已有出版专著经费预算者,原则上学校不再资助出版费。但预算经费资助不足时,可按相应级别予以适当资助。
第八条 出版基金的申请人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出版基金资助的专著,第一作者必须是我校在职在岗的教研人员,且我校作者撰写的字数不低于该著作字数的60%;
2、申请出版基金资助的成果如为课题研究成果,应是已通过鉴定的课题研究成果,申请人应为课题负责人;
3、申请人应在完成“齐、清、定”的书稿后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唐山师范学院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申请书》一份;
(2)书稿的“前言”、“目录”、“内容简介”及“参考文献”一式三份; (3)完整的书稿清样两份;
(4)其它可反映申请人学术水平的佐证材料(如推荐者意见)一式三份。 第十条 著作出版资助的受理与资助程序:
1、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申请受理单位为学校科研处,每年集中受理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申请1--2次;
2、科研处负责对申请资助出版的学术专著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匿名评审;或经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的2/3以上票数通过,方予以出版资助立项;
3、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资助额度;
4、申请者按批准的资助额度预借资金并与出版社签定出版协议,进行著作出版。 第十一条 立项出版专著的认定:
1、立项出版后的专著,由科研处组织人员进行对比审查,如果与立项前所提供的书稿实质一致则不需进行进一步认定;
2、立项出版后的著作,如果与立项前所提供的书稿实质不一致,由学校科研处组织专家组对其进行认定,若专家均认为该著作符合相应资助要求的则继续资助,此次专家鉴定费由申请资助者支付;若专家中有反对意见,则由院学术委员会对专著的学术性进行表决认定,或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调整或撤消其资助额度;
3、学术著作认定通过后,由主管院长批准报销其著作出版资助费用。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唐山师范学院科研处
200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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