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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法律文书
2021年8月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辩护词
浦东新区公安分局:
上海升通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我作为胡建齐的辩护人,接受指定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对本案有了初步的了解,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望贵局参考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胡建齐在本案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的作案过程,胡建齐只是提了一个建议,之后沈丹豪还不相信,还向沈之斌确认了这件事。在本案的实施过程中,也是由沈丹豪自己完成,之后由沈丹豪进行了销赃,胡建齐并未参与实施与销赃。从沈丹豪所分的赃款中也可以看出来,其在本案中是主要作用的人,因此分的赃款最多。因此,胡建齐对本案的发生只是起到了一个辅助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二、犯罪嫌疑人胡建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发后,胡建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遂与徐乐旻等一起到派出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
三、犯罪嫌疑人胡建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定为立功:(一)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等方式将犯罪嫌疑人约至指定地点的。(二)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本案中,胡建齐自首后,在派出所与沈丹豪通了电话,确定了其所在的地点之后,带领公安人员前往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地点,将其当场抓获,胡的行为完全符合《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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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犯罪嫌疑人胡建齐在案发后积极退还赃款,悔罪态度较好,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胡建齐在案发后,希望能够得到法律的从宽处理,前往派出所自首,并积极的退还了赃款,还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了其他几个同案犯。在对其进行会见时,其明确的承认了自己错误,是自己交友不慎才导致了错误的发生,并表示希望可以尽快回归社会,回报社会,回报母亲。
五、犯罪嫌疑人胡建齐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对其适用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更有利于其日后的成长。
本案中,胡建齐系未成年人,且父母离异,缺少家庭的关爱,结交了一些品行不正的朋友,被他们误导,以至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案发后,胡建齐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给社会由其是给自己的母亲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其迫切希望能够重新回归社会,走入校园,通过努力学习来为社会做出贡献,弥补自己对社会的亏欠,对家庭的亏欠。
另一方面,本案涉案数额不大,胡建齐系从犯,而且具有自首和立功的情节,可以对其减轻处罚,以及法律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希望贵局能够查明案件事实。 以上意见,请参考采纳。 上海升通律师事务所 张琦律师 201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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