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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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浦东新区公安分局:

上海升通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我作为胡建齐的辩护人,接受指定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对本案有了初步的了解,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望贵局参考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胡建齐在本案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的作案过程,胡建齐只是提了一个建议,之后沈丹豪还不相信,还向沈之斌确认了这件事。在本案的实施过程中,也是由沈丹豪自己完成,之后由沈丹豪进行了销赃,胡建齐并未参与实施与销赃。从沈丹豪所分的赃款中也可以看出来,其在本案中是主要作用的人,因此分的赃款最多。因此,胡建齐对本案的发生只是起到了一个辅助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二、犯罪嫌疑人胡建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发后,胡建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遂与徐乐旻等一起到派出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

三、犯罪嫌疑人胡建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定为立功:()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等方式将犯罪嫌疑人约至指定地点的。()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本案中,胡建齐自首后,在派出所与沈丹豪通了电话,确定了其所在的地点之后,带领公安人员前往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地点,将其当场抓获,胡的行为完全符合《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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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犯罪嫌疑人胡建齐在案发后积极退还赃款,悔罪态度较好,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胡建齐在案发后,希望能够得到法律的从宽处理,前往派出所自首,并积极的退还了赃款,还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了其他几个同案犯。在对其进行会见时,其明确的承认了自己错误,是自己交友不慎才导致了错误的发生,并表示希望可以尽快回归社会,回报社会,回报母亲。

五、犯罪嫌疑人胡建齐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对其适用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更有利于其日后的成长。

本案中,胡建齐系未成年人,且父母离异,缺少家庭的关爱,结交了一些品行不正的朋友,被他们误导,以至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案发后,胡建齐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社会由其是给自己的母亲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其迫切希望能够重新回归社会走入校园,通过努力学习来为社会做出贡献,弥补自己对社会的亏欠,对家庭的亏欠。

另一方面,本案涉案数额不大,胡建齐系从犯,而且具有自首和立功的情节,可以对其减轻处罚,以及法律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希望贵局能够查明案件事实。 以上意见,请参考采纳。 上海升通律师事务所 张琦律师 201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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