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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格尔的对现代犯罪社会学理论:
(一)社会结构理论
把下层阶级在整个社会结构中所处的不利的经济地位看成是犯罪的首要原因,认为下层阶级的社会环境中起作用的一些力量,推动他们中的一些人进行犯罪活动。社会结构理论把贫民区中存在的无人监督的青少年帮伙、高犯罪率和社会混乱看成是主要的社会问题。大多数社会结构理论集中研究青少年违法行为。
1.文化越轨理论(亦称文化传递理论或文化冲突理论)
该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遵从下层阶级文化价值观和传统的一种表现。遵从贫民区中存在的非正式的行为准则,必然引起与传统社会中的法律的冲突。(塞林的文化冲突理论与米勒的下层阶级文化冲突理论。)
2.紧张理论
与文化越轨理论不同的是,紧张理论认为价值观和目标在各个经济阶层中都是相似的,不存在所谓的下层阶级文化。不过,由于下层阶级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不利条件,下层阶级的成员不能通过传统的合法手段获得这些成功的标志,所以他们感到愤怒、挫折,对社会充满仇恨。犯罪学家把这种挫折感称为紧张(strain)。其中墨顿的失范理论是最著名的紧张理论。
3.亚文化理论
该理论认为,下层阶级的青少年之所以进行少年犯罪,是因为与传统社会的疏远导致他们寻求其他生活方式或者亚文化。亚文化理论是紧张理论和文化越轨理论相结合的产物。
4.社会生态理论
与早期的社会结构理论所不同的是,该理论并不以文化现象为重点,而是以分析宏观的聚集资料,以识别在城市环境中影响犯罪模式的结构性条件。社会生态学家相信,一些生态学因素和社会因素的相互作用,形成了必要导致犯罪的条件。(该理论包括相对剥夺理论和都市化理论。)
(二)社会过程理论
该理论认为,社会经历是犯罪行为的主要的决定因素。他们指出,一些研究表明,社会阶级与犯罪率之间缺乏明显的联系。除经济以外的因素对犯罪行为也有影响。因此社会过程理论家们把社会心理学、社会发展和社会相互作用理论结合起来,发展起了自己的理论模式——社会过程理论。他们认为,犯罪时个人的社会化以及个人与不同的社会组织、制度和社会过程产生社会心理互动的结果。
1.社会学习理论
他们认为,人们从他们与犯罪的同辈朋友的密切交往中学习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学习与犯罪有关的规范、价值观和行为的结果。
2.控制理论
该理论认为,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变成犯罪人,但是,大多数人由于受他们与社会的联系的控制,而没有变成犯罪人。犯罪是社会控制减弱或崩溃的结果。
3.标定理论
标定理论认为,当社会中的重要成员把个人标定为犯罪人,而个人也接受这种标定时,个人就会变成犯罪人。
4.整合理论
整合理论试图将社会化因素与文化因素结合起来,以便提高其解释力。
学习:人们相互学习如何进行犯罪
社会过程理论 控制:社会中的预防犯罪因素不能控制一些人
整合理论
标定:消极的标定导致犯罪生涯
(三)社会冲突理论
该理论认为,犯罪几乎在任何社会中国都存在的冲突的一种结果。刑法是统治阶级的信念和价值观的表现,刑事司法制度是统治阶级的社会控制手段,犯罪时对社会中存在的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分配的一种反应。
1.冲突理论
犯罪时由任何社会中都存在的群体间的竞争引起的。
2.马克思主义犯罪学理论
犯罪时由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犯因性特征造成的,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的产物。与冲突理论所不同的是,马克思主义犯罪学理论并不把犯罪看成是一种主观的现象,而把犯罪看成是一种对社会有害的行为,犯罪的后果在客观上是有危险的和不合需要的。
除上述分类的理论外,还包括以下的犯罪学理论:
1.社会标签论
这种理论认为,越轨、违法和犯罪行为都是社会贴标签的结果。正是社会组织通过制定规则来创造越轨行为,违反规则就构成越轨行为。通过这些规则可以给某些社会成员贴上标签,标明他们是为社会所不容的人。美国社会学家 H.贝克尔和雷梅特是其代表人物。标签理论突出强调越轨是相对的,重点探讨的是越轨的过程。如雷梅特区分了两种越轨行为:初级越轨和次级越轨。在提倡这一理论的人看来,一旦某一个人被贴上越轨者的标签,那么他就可能以 “自我履行预言的方式行事”进一步表现出那些被认为是越轨的行为。另外,标签论认为犯罪是一种政治现象,权力常常决定谁被贴上“越轨”标签。
2. 差异交往论
这一理论是由美国犯罪学大师 E.H.萨瑟兰在解释妓女、酗酒吸毒、同性恋等越轨行为时提出来的。其要义主要包括:越轨行为是习得性行为,而非天生的,也非低智商或大脑疾病导致的;它是在与他人进行交往互动的过程中学来的;一个人愈有机会和越轨者交往,则他表现越轨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大;学习越轨行为时的内容包括实施越轨的技术、态度、目的以及合法化倾向等。萨瑟兰的理论体系被广泛应用于青少年犯罪研究,其思想与中国的古语:“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非常契合。
3. 庭结构残缺论
该理论是西方学者解释离婚对孩子影响的主要理论,也是被我国教育、司法和学术界广泛采用或验证的理论假设和分析框架。残缺论认为,家庭是为孩子提供养育和社会化服务的极其关键的社会制度,父母是保证孩子良好成长的重要资源,传统的父母双全的家庭一般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由于离婚造成孩子与未获得监护权的父(母)之间的交往数量和质量的减少与下降(Furstenburgetal,1985;White.etal,1985),以及绝大多数拥有监护权的父(母)都在外工作,无法对孩子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Brandwein,1974;Astoneetal,1991;Moen,1992),所以,父母离婚的孩子往往缺少必要的来自父母情感上的关爱、生活上的扶助和学习上的辅导,而父母支持的不足又增加孩子学业下降、行为不端和缺少自尊的概率(Rollinsand Thomas,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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