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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新闻民工”现象
作者:沈维梅
来源:《新闻爱好者》2008年第15期
记者是现代社会中的一个重要角色,他们是新闻信息的传播者,他们揭露社会丑恶现象,关心民众疾苦,虽时常遭遇各种势力的打击,但是仍然坚持着,不放弃对社会生活的正面引导,从而受到人们的信任和依赖,所以,记者曾被冠以“无冕之王”的尊贵称号。但近年来,在记者队伍中还出现了一个新的角色——“新闻民工”,许多记者都在呐喊“我是弱者,因为我是记者”。也许很多人会纳闷:社会转型,文化的变迁并未改变记者所掌握的“话语权”,在日常生活中,记者的报道可以形成“舆论”,而老百姓表达观点永远只可为街头巷议,毫无疑问记者是强势群体,怎么转眼间就变成“弱者”了呢?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展江在《把知识产权还给“亚民工”研究生》一文中解释到,“新闻民工”是指一些被聘用的记者,按稿计酬而不能享有编制内同仁的福利。展教授的说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而金加宝教授在《注意“新闻民工”的提法》一文中将“新闻民工”定义为新闻传媒业内自认为处于弱势的从业者的自称。记者们何以把自己的角色定位为“新闻民工”?可以从记者角色表征来进行分析。
其一,角色距离是记者“新闻民工”定位的基础。加拿大社会学家欧·戈夫曼认为在一个角色的资格要求与适当地扮演已获得的角色所需的属性之间,就存在着一种明显的区别。现行体制下的媒体行业,普遍存在“在编人员”和“聘用人员”的区分。“在编人员”的工作待遇及福利保障办法一般参照当地人事、财政等部门的规定执行,而“聘用人员”的酬劳则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绝大多数实行“零工资”、“以稿(节目)定薪”等简单化的管理手段。其中又因人事代理、报社聘用、部门聘用等进行逐级区分,同工不同酬。这些奔走在采编前线,却没有获得所供职单位合理待遇的从业人员,只能以“新闻民工”自喻。
中国的《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可是,在一些新闻记者为其他人的劳动合同和劳动纠纷奔走讨回公道时,他们自己的劳动合同却千呼万唤不出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可是,当前很多新闻媒体的老总并非不知道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概念,不和记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本原因是一旦签订就要支付一笔社会保险费。因为没有劳动合同,因为自己一直在法律保障之外徘徊,因为有关执法单位对传媒单位好像格外“通融”——有关劳动监察部门对个体企业的劳动监察力度很大,并时常成为社会的热点,而对于记者的权益保障,也许是不知道,也许知道却没放在心上,在劳动权利保护方面,如果按照百分比统计的话,记者可能比民工好不了多少。①中央电视台主持人敬一丹说,“媒体临时工往往是一个媒体最前线的员工,他们干的是最危险、最有挑战性的工作。但是他们享受的却是最不能接受的现实:稿费打折,生活无保障,人身不安全。”新闻记者天天在为别人维权而呼喊,但是自己的权利却得不到维护。在自己想要“呐喊”几声的时候,还不敢用真名出现。记者是为满足公众知情权而存在的。作为记者,如果当自己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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