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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外出顺道回家返回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吴鹏程
【摘 要】案情回放胡某受公司指派,乘本公司车辆前往外地某客户处维修公司产品,维修后顺道回老家,吃完午饭返回公司途中与他人车辆相撞,胡某受伤.胡某认为自己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但公司认为,胡某在因工外出期间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回老家办事,并在老家休息后才返回,这段时间不是在工作也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亦不能认定为上下班合理时间内,纯粹是在老家办私事、游玩途中,其行为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不应认定为工伤. 【期刊名称】《中国医疗保险》 【年(卷),期】2012(000)003 【总页数】1页(P73) 【作 者】吴鹏程
【作者单位】合肥金谷医院 【正文语种】中 文
胡某受公司指派,乘本公司车辆前往外地某客户处维修公司产品,维修后顺道回老家,吃完午饭返回公司途中与他人车辆相撞,胡某受伤。胡某认为自己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但公司认为,胡某在因工外出期间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回老家办事,并在老家休息后才返回,这段时间不是在工作也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亦不能认定为上下班合理时间内,纯粹是在老家办私事、游玩途中,其行为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不应认定为工伤。
当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后认定,胡某受公司指派,前往外地修理机器,修理工作结束后,于合理时间返回公司,该期间属于因工外出期间。胡某在返回公司所在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在外出地与公司所在地之间,仍处于因工外出期间及合理的空间范围。其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工伤认定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指职工由于工作需要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其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到本单位以外但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到本地区以外或境外。在第一种情况下,可以是受领导指派,也可以是因职责需要自行到本单位以外的情形;第二种情况,则必须是受领导指派。
结合本案,(1)从因工外出目的来看,因工外出包括直接出于工作目的和间接出于工作目的。本案胡某因工外出修理机器,其以往返于临时工作地点至用人单位所在地路途为目的的主观意志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虽然在返程途中顺道回老家吃饭,但该行为并未改变其往返意图,其返程是为了回单位交代工作,接受安排,所以没有改变其因工外出的性质。(2)从因工外出期间来看,包括从因工外出开始,到返回用人单位或者住所地为止。在此期间内凡是与工作相关联的行为所消耗的时间都应当是因工外出期间的构成要件。本案中,从胡某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执行维修任务时起至完成任务返回用人单位所在地时止都属于因工外出期间。这一期间分别由前往目的地、完成维修任务、返程这三个不同时间段组成,是一个连续不可分割的整体。(3)从返程途中胡某回老家吃午饭的行为与工作原因的关联程度来看,胡某的出差返程路径与回老家后继续返程的路径是重叠的,仍处于外派地与公司所在地之间的路线上,即使胡某在老家短暂停留,影响的只是返程的时间,并不影响其返程这一必然行为。此外,胡某并非私自行动,而是与公司驾驶员一道,乘坐公司车辆外出,回老家是为了吃午饭,这与解决生理生活需要有关联,与工作原因也是交叉重合的。因此,该行为不是明显改变工作意图的私人行为。(4)从排除工
伤认定情形来看,工伤认定实行无过错原则,胡某在因工外出途中回老家即使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也不构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排除情形,不能作为不得认定为工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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