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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的增值税处理[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全面营改增后,新增“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项目,将转让席位权等未能纳入原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经济权益转让行为增加到《注释》,纳税人对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比较陌生,下面由东奥小编梳理一下相关知识,帮助大家理解其增值税的涉税处理。 一、涵盖内容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二、适用税目及税率征收率
属于销售无形资产范畴,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适用税率6%,征收率3%。 三、进项均可抵扣
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将其从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的无形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范围中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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