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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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国资发[2017]10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05.10 【实施日期】2017.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

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京国资发〔201710号)



市属各企业、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办法》将企业增资和资产转让行为纳入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范围,规范了各类国有资产交易的审批权限和操作程序,促进了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方式转变。深入贯彻 1 / 3










《办法》,有利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运行;有

利于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体现国有资产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有利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资本合理流动。 二、明确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和交易主体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内容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交易主体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

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 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2.1项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3.12项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三、明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职责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会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按照规定审核批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选择确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机构,指导和监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

所出资企业、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办法》,按照明确职责、严格监管、有序流转、推动改革的原则,根据本意 2 / 3










见规定,制定本企业、本部门、本地区的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报市国资委和市财政

局备案;按照管理权限批准或决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并负责交易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四、严格落实进场交易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须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北交所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市国资委选择确定的实施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负责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组织相关国有资产交易活动,并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

(二)北交所应当保证国有资产交易的规范开展,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及本市有关规定的要求,制订国有资产交易规则,完善交易制度工作流程,核定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报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五、规范履行国有资产交易审批程序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所出资企业的企业产权转让事项、企业增资事项、报送应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

所出资企业审核决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制度对国有资产交易行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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