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监局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2022-05-22 21:15:18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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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适用本《细则》:

(一)生产的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生产化学品过程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建设项目;

(三)经营(含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建设项目;

(四)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细则》:

(一)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二)危险化学品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建设项目; (三)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储存建设项目; (四)城镇燃气辅助储存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未经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检查督促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中央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外) (二)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 (三)涉及剧毒化学生产、储存的;

(四)跨地级以上市的;

(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

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的。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县(区)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

第二章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建设项目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四)是否符合当地危险化学生产、储存的规划要求。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加油加气站除外);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有特别要求的。

第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指针;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五)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

(六)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 (七)安全对策与建议.

第八条 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数据(一式2份):

(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档、数据清单表;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另附电子文文件1);

(三)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其中,有企业拟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不新增加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仅提交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使用土地建设的建设项目,仅提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六)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待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受理后,再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求,提供前款有关申请文件、资料若干份.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告知建设单位向与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部门提出申请;

(二)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数据存在能够在申请时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实时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数据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全部补正的,出具《危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日期为收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的全部文件、资料的当天。

第十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或者专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数据进行审查;对于国内没有生产(储存)、大型联合生产、选址在生产生活相对密集区域和专家提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赴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规模、危险程度和工艺路线等因素,邀请熟悉建设项目涉及的不同专业和具有从事危险化学生产、储存活动实经验的专家参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按照回避和公正的原则,被邀请的专家不得与建设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

参加审查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参加审查的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有效期为2,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自动失效。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机关在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时,要在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上注明有效期和安全许可范围.

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阶段(及下面各个审查阶段),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如果保证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后可以解决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可以原则通过审查,同时提出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和报告整改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后,再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审议和作出决定。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时间内。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立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的; (二)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三)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四)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的;

(五)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准要求的;

(六)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提供虚假文件、数据的。

第十二条 对设立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已经通过设立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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