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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规则的意义
证据规则是指在收集证据、采用证据、核实证据、运用证据时所必须遵循的准则。它不是一般的原则和制度,而是诉讼实践中可以操作的尺度。长期以来,缺乏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证据规则,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证据规则,对于保障刑事诉讼法的有效运作,保证诉讼的科学化和民主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证据规则的概念
证据规则是指在调查收集、审查运用证据时必须遵循的一系列规范的总称。在英文中,证据规则是“rules of evidence”,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证据法则”。英美法系国家为适应陪审团审判的需要,及基于严谨务实的思维方式使然,就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加以严格的规定,长期以来形成了一整套复杂的证据规则。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对于防止不可靠的证据进入审判程序、集中庭审的焦点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自由心证主义,证据规则较少,对证据能力的限制也较少,证据的取舍全凭法官的自由心证。但从20世纪中叶以来的发展看,大陆法系国家,即使是以前实行较为彻底的自由心证主义的国家或地区,也开始在诉说法中增加证据规则的规定,且证据规则具有趋同的趋势,其原因可能是诉讼证明具有共同的规律可以遵循。
二、证据规则的种类
国外立法中的主要证据规则,从体例上来说,主要有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自由心证的证据规则和有关国际公约中对证据规则的规定。这些规则中的基本内容都是在长期的诉讼中积累而成的,就其技术性而言,已经达到较高的程度,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予以借鉴。
(一)相关性规则
相关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也就是说,如果所提出的证据对案件中的某个实质性争议问题具有证明性,那它就具有相关性。 (二)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包括两种证据资料:一是证人在审判日以外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二是证人在审判日以他人感知的事实向法庭所作的转述。传闻证据规则即传闻法则,是指原则上排斥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证据规则。
(三)违法证据排除规则
违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那些通过非法搜查和扣押获取的物证的规则。对违法证据是否排除,从根本上讲是一种价值选择。从保护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出发,那么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排除。从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并有效的实现国家的刑罚权出发,就要非法证据的效力。前者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中严守正当程序以保障基本人权的目的;后者体现了追求实体真实以惩罚犯罪的目的。
(四)自白任意性规则
自白任意性规则是指通过违法或不恰当的方式取得的并非出于陈述人自由意志的自白应当绝对排除。
自白任意性规则产生的根据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的价值观念;二是鼓励正当的警察行为;三是因为这一规则有利于在刑事诉讼中维持控辩双方适当的平衡;四是防止判决受到不可靠的强迫性口供的影响。
(五)反对诱导性询问规则
反对诱导性询问规则主要应用于法庭审理。所谓诱导性询问,是指询问者的询问强烈地暗示证人按提问者的意思作出回答,如果询问带有诱导,这种询问是无效的。
(六)意见规则
意见规则就是要求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因为认定事实、作出判断是法官的职责,证人的责任在于提供材料,而不能代行法官的判定职能。
(七)最佳证据规则。
即认为原始文字材料(包括录音、录相、摄影材料等)作为证据其效力优于它的复制品,因而是最佳的。这一规则主要适用于书证。
三、证据规则的意义
(一)证据规则对于诉讼实践的意义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在证据运用中,现代各国证据法虽然普遍认可与形式证据制度相对立的自由心证制度,允许事实裁断者根据理性和经验对证据作出自由判断,但由于诉讼证明过程存在利益价值的冲突和证据及事实认定上的矛盾等原因,如果不确立为某一诉讼结构所需要的一定的证据规则,将难以保证诉讼的效率和对案件客观事实的正确确认。对诉讼主体的证明活动而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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