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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机会性别不平等原因分析
作者:宋亚坪
来源:《世界家苑》2018年第11期
摘 要: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高等教育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与此同时男女教育机会不平等的不公平问题也日益凸显。当我们从根本上认识到这种不公平现象背后的原因时,这样的社会问题才能逐步解决。 关键词:高等教育;性别;不公平现象;原因
从封建时期的“男尊女卑”思想到开始自办专门女子学校——“上海经正女学”的开办,再到现阶段高等教育中女性可以普遍接受教育,可以说我国女性高等教育在不断的快速发展。[1]但从现阶段的高等教育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高等教育性别不公平状况还大量存在。我们可以从社会大环境和从教育体制本身的内外两方面深入剖析。 一、社会因素 1.政治方面
在我国当前的决策机构中,基本上以男性为主体,女性所占比例较低。社会阶层越高,女性相对越少,以女性视角来进行观察和解决问题也越更加困难。即使以一种社会公平的角度审视我们的法律法规,但是本身参与指导法律法规的男女数量,实际情况,思想就不相同,所以完全性别公平的决策很难实现。因此要想实现完全的性别平等,让越来越多的女性参与法律法规的探讨和决策是非常关键的。 2、经济方面
贫富差距,家庭所处的社会阶层给女性接受高等教育带来的影响也不能忽视。不同社会阶层的家庭,可选择的高等教育也存在差别,在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急剧扩大的过程中,教育不断不能缩小和弥补这种差距,反而因其自身的不平等使得原本的差距越来越大。对于普通阶层家庭来讲,因为经济条件,固有封建思想和对社会认知的局限,让女性选择更低层学校甚至放弃高等教育机会的情况还很普遍。在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下,男性的入学机会明显多余女性。据调查1997年来自城市的大学生男性占55.42%,女性占44.58%;来自农村的大学生中男性占85.04%,女性占14.96%。经济的落后是导致高等教育中的性别不公平的直接原因。[2] 3、文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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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主外,女主内”、“男尊女卑”的传统社会文化更是成为高等教育性别不公平问题的根源。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思想将“女子无才便是德”“相夫教子”“贤妻良母”这种思想烙印深深的刻在社会大众的心里,加上“三寸金莲”“一夫多妻制”这种社会普遍规定,使得不仅男性还是女性,都把这种思想理论看作是理所应当。即使在今天“男性优于女性”的观念还是根深蒂固。男性就该出门发展事业,养家糊口,女性则应该照顾好家庭,做一个全职太太。用现在的话说,就像是娶一个保姆一样。那些追求经济独立的,有自己事业工作的女子,往往没有时间照顾家庭,平衡事业和家庭的关系,便会遭到批判。这样的思想和观念局限并束缚了女性的发展,牵制了女性对于接受更高教育的向往和追求。从而也是导致女性越往高层次越少的原因。在存在长期男女不平等思想的一个社会中,缺乏社会性别意识的指导,在实际操作中导致性别不公平或性别歧视的后果则是必然的。 二、教育体制因素 1、法律保障方面
新中国成立后,入学机会的平等权虽然得到了《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教育法》等法律的保障。然而,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并不是实际操作过程的平等。199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國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第三章“文化教育权利”中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总则”的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可见在我国的基本教育方针和教育法律上规定了男女平等。[3]但在实际情况中,在具体教育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上,性别偏见,区别对待,忽视和歧视女性的现象依然存在。 2、体制实施方面
人是教育的对象。在教育过程中,尽管男女自然方面的差别会对教育教学的模式、方法有一定的影响,甚至有的研究表明,男女生在记忆、思维、语言表达能力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但这种差异不足以对教育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十二年义务教育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普通家庭受教育情况,但在大环境的影响下,高等教育虽然不断在改革扩张,但已经是一些普通家庭的奢望,男性比女性有更多的机会上大学,教材设置,专业选择,就业机会等等都倾向于男性。从个体来说,女性的努力是实现真正的性别平等的重要内部因素。 三、认识及建议
国家要通过法定程序,依据客观现实中存在的矛盾和条件,加强法律的修改、完善工作,改变我国法律自身与法理存在悖理的现状,并以此来达到加强女性教育的目的。现今的教育体制已经越来越完善,虽然还存在许多难以消除的问题,但通过努力,传统的思想,性别的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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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将走向消弭。实现我国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解决教育中的性别不平等问题,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也就是要充分认识到不平等问题存在的长期性、历史性和复杂性。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快推进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全面进步,在于在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渗透、体现男女平等的思想。作为个体的男女学生从小建构健康的性别观,从而在整个社会逐步形成实现男女平等的物质基础、制度基础和文化教育基础。 参考文献
[1]李方强,郑寒芳.双性化人格理论及其对学校教育的启示[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版),2002,(4);佟新.社会性别研究导论[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沈奕斐.被建构的女性[ 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民教育全球监测报告.性别与全民教育一跃向平等[ R].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
[2]于伟,胡娇.我国义务教育阶段中的性别不平等问题研究(东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吉林长春 . A. [文章编号] 1001- 6201(2005)05- 0030- 06
[3]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章第十七条).[ EB/OL]. htp://www. molss. gov. en/ orrelatel fnqybzF. htm# 3.
(作者单位:云南省文山州委党校)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xz.cn/0fb25955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94a0a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