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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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

理制止乱收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 【公布日期】2000.09.01 【文 号】[2000]教电285 【施行日期】2000.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 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的通知

(二000年九月一日 〔2000〕教电2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物价局(计委),计划单列市教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当前,有些地方的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十分严重。有的违背国家法律与政策规定,巧立名目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收取各种费用,有的擅自提高收取杂费的标准;有的变相强制集资、捐资,强制学生参加各种保险;有的强迫学校代收各种费用。这些做法,严重损害了学校的声誉和政府形象,加重了农民的负担,败坏了社会风气,引起了一起地方群众的不满。对上述问题,中央虽然三令五申,但不少地方仍置若罔闻,不认真纠正,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政府投入不到位,学校经费困难的原因外,主要是一些地方的领导和部门思想不重视,态度不坚决,监督管理不力。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对农村教育工作的指示精神,从稳定农村大局出发,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


小学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收费项目。实施义务教育小学、初级中学(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初级职业中学和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其办学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由政府多渠道筹措解决,不准向学生收取学费。这些学校的收费项目统一规范为杂费、住宿费和借读费。除此之外的收费项目都属乱收费,一律禁止收取。

二、严格控制杂费和住宿费标准。杂费和住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行政门执行。杂费和住宿费标准要保持合理稳定。杂费和住宿费由学校按学期收取,不得超过标准收费或跨学期收费。

三、严格借读费审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原则上不接受户口在本县(市)的跨学区的借读生。对户口不在本县(市)确需借读的,须报经当地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可适当收取借读费。借读费标准按杂费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借读生缴纳借读费后,不再缴纳杂费。借读条件和借读费减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四、禁止各种代收费项目。除了需要,由学校学生统一订购课本外,学校不准代收任何费用,各地规定的代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五、禁止各种乱收费。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类公办学校,禁止招收“择校生”,不准收取择校费。目前仍在收取择校费的要立即纠正。不准举办面向在校学生的各种收费补习班、超常班;不得以录取学生和改善办学条件等为由,要求学生家长捐资、赞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学或收取转学费用。捐资赞助办学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准与招生、入学考试成绩挂钩。禁止地方政府和部门通过学校“搭车”收费。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学校向学生推销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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