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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住所)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地 址: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行政事项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证明事项名称: 住所证明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有自己的住所,且场所设施满足相应专业领域实验室功能区域设置要求。
(五)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行政机关核查权力: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的承诺将根据不同情形,运用多种方式进行事中事后核查。
(七)不实承诺的责任:
对在日常监管或者核查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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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承诺书是否公开:
本承诺书将予公开,公开时限:长期。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具体是:申请人有自己的住所,地址为 市 县(区、市) 街道 路 号,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场所设施满足 鉴定实验室功能区域设置要求。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 行政机关(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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