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问题研究2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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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问题研究2500



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已经可以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自由买卖,企业在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时如何进行确认?是否可以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如果满足资产的确认条件,具体确认为哪类资产?

碳排放权 会计确认 资产

201111月,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作为我国首家股份制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136月深圳市正式启动上线交易。截至11月份,二氧化碳交易量累计超过13万吨,交易额超过人民币850万元。天津市自201312月启动碳排放交易,至20142月完成1201笔交易,成交量77560吨,达到2124059.6元。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已经可以在交易市场中自由买卖,交易量巨大,然而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碳排放权应如何进行确认并没有进行规范,这就导致企业在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时面临诸多问题。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20世纪90年代,美国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的同一会计制度对酸雨计划的排放许可证交易合同规定:环境保护计划的酸雨排放权应确认为企业的一项存货。Mort DittenhoferSanford分别于上世纪末提出公司购买污染物的排放权的目的在于弥补后期实际排放污染气体对大气的负面影响,应作为一项存货核算。然而,日本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如果公司持有的碳排放权是以交易为目的,该项排污权应确认为金融商品。 我国学者对碳排放权的确认问题提出以下观点。张鹏指出,中国现在是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权卖方市场碳排放权在我国似乎只为执行销售合同符合存货定义,应作为存货核算。彭敏认为碳排放权不具有实物形态和可辨认性,且具备非现金资产特性,在进行确认时应列为无形资产。而何洪峰,刘桂春则提出碳基于持有目的不同,企业主体应对碳排放权分别进行确认:为确保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碳排放权,不论从政府手中免费获得,从二级市场购买,如果准备自己使用,应作为无形资产确认;如果将碳排放权出售,则应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确认;而在初次持有时就为了近期出售以赚取差价,应在初始取得时直接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碳排放权的资产属性

2006年中国会计准则指出资产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这些经济资源要作为资产的确认,同时应满足条件: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企业拥有的碳排放权,不仅符合资产的定义,同时也满足以上两个条件: (一)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资产

我国企业主要通过政府无偿授予或在二级市场购买取得碳排放权,无论以什么方式取得,都属于企业过去的交易。满足上述定义,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 (二)企业拥有所有权

碳排放权属于一项企业的经济资源,从本质上来说是由政府部门给予企业的一项排放温室气体权利。企业拥有排放权后,就实际上拥有了该项排放权的所有权,可以使用、出售。这样看来,碳排放权应属于企业自身所拥有或控制的一项经济资源。 (三)环境承载能力有限 电力化工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因而企业将碳排放权看


作是一种有限的经济资源。如果公司不能获得足够的碳排放量,将面临缩小公司规模的压力,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公司的发展。因此,企业应将碳排放权视为与企业采购的原材料、定资产等可以用于生产经营获利的资源。所以碳排放权是一种有价值的经济资源,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

(四)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不够完善 碳排放权交易的价格也不够稳定,但在对碳排放权核算时可以分别采用取得碳排放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市场的公允价值,因此,碳排放权的成本是可以可靠计量的。 三、碳排放权的资产类别 (一)确认为存货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存货是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程中的在产品、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从定义可以看出,碳排放权与存货有类似之处:企业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持有的商品。而进一步分析,会发现存货与碳排放权之间有很大的区别:企业持有碳排放权不属于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存货具有实物形态,而碳排放权不具有实物形态;另外,企业持有碳排放权的首要目的是要减少碳排放,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尽一份力量,而非持有以备出售。因此,碳排放权不应确认为企业的一项存货。 (二)确认为无形资产

我国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企业拥有碳排放权的所有权,可以自由使用和出售,碳排放权是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碳排放权为政府部门授予企业的可以向大气中排放一定限额温室气体的权利,无法落实到实物;企业无偿取得或从二级市场上够得的碳排放权,可以作为一项可单独辨认的资产单独用于出售和转让;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还不发达,一般不容易转化为现金,企业持有碳排放权期间是否可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可以带给企业多少的经济利益,都是无法确定的,排放权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因此,碳排放权应确认为企业的无形资产。 (三)确认为金融资产

我国会计准则认为金融资产属于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股权投资等。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首要条件是满足企业近期内出售的要求,企业利用创新技术减少碳排放量,对于配额内剩余的碳排放权就有可能转变使用用途,生产经营所需转变为企业持有为近期出售而赚取差价。这就满足了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条件。另外,世界范围内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逐步完善和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的价格波动也逐渐趋于平缓,企业以投资为目的而持有的碳排放权应当确认为金融资产。

综上所述,我国企业所拥有的碳排放权具有资产属性,应当作为一项资产进行确认。且应根据其持有的目的不同,将碳排放权分别确认为无形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 参考文献

[1]杨博.企业碳会计核算内容论析[J].江西社会科学20138.

[2]胡芳芳.碳排放权及其交易会计问题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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