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谈法家思想

2022-04-16 14:27:24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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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谈法家思想

08行政管理2)班 H08830233 郑正彪



摘要:泱泱中华,上下五千年的历史。分久了合,合久了分,最后一次由中国共产党实现了中华民族的大统一。在国家分裂时,涌现出许多促进国家统一的思想;在国家统一时出现的是保证国家统一的思想。在春秋战国这个战乱纷飞的岁月,出现了百家争鸣的现象。其中法家思想顺应时代要求,促进了秦朝统一中国。法家的思想为什么具有如此大的能量? 关键词:法家 儒家 思想 法治 德治



可以说,法家的法律思想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新学。所谓新学是相对以儒家为代表的礼治主义的旧学而言的。新学旧学的分歧归结为法治义与礼治主义、德治主义、人治主义的分歧。

法家的法治主义有其特征:主张干涉而反对放任;排斥人治主义而独法治主义;排斥礼治,不承认自然法的存在;主张国家至上,社会团体甚至血缘亲属团体的利益都得服从君主的国家利益;反对徒任势治法家的思想唯物论为出发点,常常注意此时此地的环境,又深信政府万能,而不承认人类个性的神圣。它的政治主张严格的干涉,但干涉须以客观的物准为工具。这物准就是被视为规矩、权衡法律,不容许统治者任意的论心定罪。人们只有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才能得到自由和平等。法治主义的精神实质就是,所以又称法治主义为物治主义。一方面,是用客观的标准如规矩、权衡、斗量、尺寸等物一样的客观的、人设的、固定不变的法来衡量所有的人;另一方面,是把人当物来治理。也就是把人当成可以用固定的、客观的规矩、尺寸物准去准确无碍地衡量的东西,而不考虑人的特殊能动性。

同儒家的礼治相比,法家的法治反对宗法等级制和世袭制,要求平等守法,并且主张制订和公布成文法,凡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所以说礼治法治的主要分歧不在于制裁手段,而在于行为规范的内容本身。也就是讲贵贱、尊卑、长幼、亲疏之的差异行为规范与一断于法的统一行为规范之间的分歧。同德治相比,法治主义轻视或完全否认道德教化的作用,这和儒家多数主张人性善而法家主张人性恶有关。

法家的法治主义,首先值得称道的即是它把握住了历史进化的法则,并且


顺应历史进化的法则来创造,反对保守和空想。它的实践精神功用主义由此而产生。但其缺陷在于过分忽略了政治上互相依辅的作用。法治主义昙花一现,原因有二:一是由于礼治主义、人治主义久已深入人心,而共同和法治主义为敌。法治主义虽一时占上风,但最终被主义学说所征服。二是法家极端强调国家利益,而轻视个人利益,虽能救一时之弊,但不能确保社会的长治久安。这不仅是法治主义思想在汉以后不发达的原因,也是法律法学不发达的原因所在。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法治的含义和今天我们所倡言的法治的含义是有很大差别的。事实上,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在中国古代是不存在的。

法治要求法治社会法律本身应是人民共同意愿的提炼,而不只是反映某个人或一部分人的意志,否则它就得不到普遍遵守;要求法律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权利,而不只是赋予某些人特权。法治的基本精神是公平、正义、自由和权利, 限制权力,法治亦是这些基本的民主原则的具体体现和保障,而良法乃至法治的基础是民主。概言之,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形式。 民主、法治、市场都是率先在西方社会生长并成熟完善起来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法制建设上也引进移植了不少西方法律制度但是,法律制度的引进与移植远不像生产方式的转变或工艺技术的改进那么简单。被移植的法律规范制约作用的有效发挥有赖于一定的文化基础,有赖于植入地人文资源是否蕴含法治基因,有赖于植入地植被对法治精神的兼容性。 法治的现代化并非一个简单的向欧美国家的认同过程,其间还蕴含着每个国家在各自的历史文化视野中对现代化的不同价值取向和模式选择,还必须对自己的传统有一个正确的定位和处理。民主与法治是西方文化的表征,是西方价值观念的载体,那么,西方文化中的法治精神能否植根于中国厚实的儒家文化土壤呢?以儒家伦理为内核的中国传统文化能否承接和转化这西方法治文化呢?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社会缺乏历史传统,即在社会秩序和规范中,法治始终未占主导地位,这就必然给中国当代建立法治社会秩序带来困难。

虽然今天所倡导的法治跟古代的法治几乎不同,但不可否认的是,古代法家仍然有许多地方是值得我们认同的。二千多年前他们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具有客观性。法家所提出的不别亲


疏,不疏贵贱,一断于法是对法的平等适用的肯定。 法家思想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他们主张公布成文法,法应清晰、简明,具有统一性和稳定性及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等。家思想的这些积极方面都是值得学习和借鉴,对今天的法治建设是有利的。 同时我们要看到法家的重刑政策和愚民政策,压制议论和专制王权的方式,与民主与自由是格格不入的,更不是我们今天要的法治。由于长期的封建统治及专制王权,使得人们观念中缺乏法治的观念。今天中国提倡依法治国,实行法治,但是法治的落实不在于用法条来取代固有的文化传统,而是要把人们对法、法律和法治的信念融入到人们的血液中去、融入到代代相传的文化传统中去。高人的法律素质,增强人的法治意识,灌输自由意识、平等的观念乃是一个重要历史任务。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思想政治素质低, 即使有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形同虚设。所以,仍然是关键。如果仅仅在法律层面而不深入道德理想层,不探讨法律的价值基础和价值根源,无以最终确立法治观。权力从属于法律,实行法治而不是人治,否则国家就会丧失其真正的本质和特征。西塞罗有句名言:我们是法律的仆人,以便我们可以获得自由。西方人的这些传统告诉我们,他们的传统与我们的德治传统同样古老而长久。中国人选择了(这里的选择并非主观意志)德治为其根本,并影响至今,建立法治秩序,决不是一朝一夕之事。西方人选择了法治为其根本,也影响至今。但无论以何为根本,都没有离这个根本的价值主体。这实际上是儒家德治文化思想留给我们的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因此,提高我们每个中国人的法治素养和德治素养,是当前精神文明建设中最根本的任务,也是我们要达到法治目标的根本方法。只有在儒家和法家深厚的文化土壤中取其精华,去其糟泊,才能为今天的法治建设指引一条宽广而平坦的路,也才能被真正得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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