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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本科生双学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科“”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双学位”教育的通知》(川学位[]号)文件精神,学校实行全日制本科生跨学科修读双学位教育,允许学有余力本科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跨学科修读双学位,培养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需要的跨学科复合型人才。为了规范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四川大学“双学位”是指学有余力的在校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以辅修方式修读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课程(医学类专业除外)。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并完成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规定课程者,可同时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专业设置、培养方案、教学方式
第三条 根据社会需要、学生专业需求和学科特点,由教务处和学院协商确定开设专业,报四川省学位办审批同意后确定。 第四条 双学位教学培养计划和教学要求原则上与现有本科各主修专业相同,以确保双学位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条 由学院根据主修专业培养规格和要求确定~学分课程作为双学位的核心课和主要实践教学环节(含毕业论文或设计)。
第六条 双学位培养计划由教务处于每学年统一向学生公布。 第七条 本科生修读双学位教育实行单独组班和跟班修读管理。 、单独组班的专业,采取周末或晚上集中授课的方式开设双学位课程,完成实践环节教学任务。
、跟班修读的专业,按照主修专业选课方式选修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完成实践环节教学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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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修读条件
第八条 四川大学在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学生(年及以上学制的学生可在三年级),学有余力,均可申请双学位学习资格(学生须跨学科门类选择双学位学习),经双方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择优录取。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九条 获得修读双学位学生的学籍关系保持在其主修专业不变。确因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中止学习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双学位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同意后,可终止双学位学习。 第十条 获准修读双学位的学生,依据双学位专业教学培养计划和教学要求,参加双学位组班学习或跟班修读,完成修课、考试(考核)、实习、实验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及培养环节,并按规定交纳学费。
第十一条 其他未及事项按照“四川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双学位资格审定与证书发放
第十二条 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并修满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者,颁发双学位证书;未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者,不能颁发双学位证书;完成双学位教学计划以上,未修满全部学分者,颁发四川大学辅修证书。
第十三条 获准中途退出双学位学习或未获得双学位证书者,所取得的双学位学习的学分,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查,报教务处审核签字后,可以转为主修专业任选课学分。
第十四条 对在修读双学位期间,受记过及其以上违纪处分者,取消其修读双学位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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