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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0.1%的违约金。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100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39000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吨一级精铝锭。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然,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甲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甲公司坚持乙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39000元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
试分析: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客观原因还是市场原因?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有无依据? (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
答:(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是有合同依据的。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是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造成的,不应当由自己负责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因为不能组织货源是正常的市场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
(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39000元违约金相当于合同金额的3%,并不是很高。根据合同的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约定过高或者过低的违约金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但是本合同争议中的违约金金额仅占合同金额的3%,不能适用前述合同
法的规定。
2.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2月10日订立了一份购销轴承2000套的合同,合同规定每套价400元,总价款80万元,交货期为2005年4月30日。合同规定:“如果逾期交货,乙方(被告)应向甲方(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合同订立后,被告由于多方面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货,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拖延交货。原告为解燃眉之急,为了履行与其他企业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被迫从市场上以每套420元的价格购进2000套相同规格的轴承。嗣后,原被告就违约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赔偿损失4万元。
答: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是补偿性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
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具体到本案中,原告的经济损失为4万元,违约金为10万元,相差两点五倍,依一般认识,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可由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当然,人民法院不经当事人申请,不宜主动依职权去减少或增加约定违约金额。
3.外地人刘某产生退休后来此养老的打算。莱山区村民赵某有一套闲置的平房想出售,双
方签订购房合同,刘某3.6万元把此房买下。不料,这几年,莱山区房价一个劲上涨,现在此房价值十几万,刘某想收回房子,双方产生纠纷。 法院认为,农村禁止宅基地进入市场交易,具有农村户口身份的人才能在本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申请宅基地,农村房屋的转让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故刘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经调解,卖房人赵某退还房款及补偿费共计4.8万,买房人刘某退还房屋。
4.某百货公司向某化工厂订购洗衣粉5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厂应2002年
9月1日至10日将货送到百货公司第二仓库;在此期间内的任何时候只要化工厂送货上门,百货公司都应当立即收下,并于收货后的 10 日内付款; 若有一方违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0元”。9月10日上午10时,化工厂司机王某开车将这批洗衣粉运至百货公司第二仓库时,发现仓库门锁着,经了解才得知该仓库的保管员此时正在公司开会。在王某去公司找该保管员来收货时,恰遇天降暴雨,将车上的洗衣粉淋湿了一部分。仓库保管员来后见此状,便拒绝收货。王某只得开车返回化工厂,另换了5 吨于当天下午再运到该仓库交货。因该仓库保管员上午的收货不及时,致使洗衣粉被淋湿,给化工厂造成损失1000元。事后查明,该仓库保管员在那天早晨便被告之那场暴雨将于本日上午10 时左右降临。交货之后第五天,百货公司向化工厂支付了合同约定货款6000元。化工广向百货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上述损失,但这一要求被百货公司拒绝。 试分析:
1.百货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本案中如果百货公司构成违约,除了违约金外,是否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赔多少?
1.构成违约,根据买卖合同中关于交付标的物的约定,在此期间内的任何时候只要化工厂送货上门,百货公司都应当立即收下.所以,当化工厂将货物运达公司所在地时,既已经达到交付的目的
2.是,1300 损失赔偿+违约金
5.2000年4月21日信利商场与丰盛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苹果脯5000箱的合同,总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于5月20日之前以代办托运公路、铁路联运方式交付给买方。合同签订后,信利商场即积极筹备货款,银行同意向其提供贷款,但要求其提供担保。信利商场即以两部汽车向银行作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这两部汽车只值20万元,应信利商场的请求,伟达公司、百利公司及兴发公司共同为该笔贷款提供了保证担保,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信利商场于4月28日取得50万元贷款后,即将该款以电汇的方式支付给了丰盛食品公司。
丰盛食品公司于4月30日收到50万元贷款,即抓紧组织货源,并于5月8日与汽车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并将货物交汽车运输公司再转由铁路局快车发运。由于汽车运输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5月8日只发运了3500箱,剩下的1500箱直到5月18日才发运。信利商场于5月13日收到第一批3500箱果脯后,经过验收,发现果脯湿度较大,其他方面的质量还可以,遂电报告知丰盛食品公司,一是要求降价20%,二是催告剩余的1500箱果脯按时运到。丰盛食品公司收到电报后,立即告知信利商场,不同意降价,并说明5000箱果脯已同时交汽车运输公司运送信利商场的情况。?
5月18日通过慢车发送给信利商场的1500箱果脯,途中恰遇铁路塌方,5月31日才运抵收货站。信利商场鉴于该1500箱果脯迟延到达并已全部发生霉变,拒绝收货。该1500箱果脯全部毁损。?
信利商场已收到的3500箱果脯销售情况不好,大部分都积压在仓库中。除了向银行偿还10
万元贷款外,其余部分一直拖延未还。?
现请回答1~6各题中所列的问题:?
(1)在信利商场向银行偿付10万元的贷款后,伟达公司、百利公司与兴发公司对银行的债权,应承担多少数额的保证责任??
(2)银行对于伟达公司、百利公司和兴发公司3个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应当如何行使?? (3)假设伟达公司向银行偿还了15万元的贷款,则伟达公司取得哪些权利?? (4)对于1500箱果脯毁损的损失,谁有权提出索赔的请求?为什么??
(5)对于1500箱果脯毁损的损失,应当向谁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6)设银行实现抵押权时,法院拍卖两部汽车仅得款15万元,请问,该汽车抵押价值数额应为20万元,还是15万元?为什么??
[答案](1)应承担20万元的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本案共有50万元贷款,已还10万元,另有抵押物两辆汽车价值20万元,三个担保人还应承担20万元的保证责任。? (2)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公司承担20万元贷款的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本案3个保证人没有约定各自保证份额,应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公司承担20万元贷款的保证责任。?
(3)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本案保证人之一伟达公司偿还15万元贷款后,有权:①可以请求信利商场偿还15万元;②可以请求百利公司、兴发公司各偿还5万元,并可以同时请求信利商场偿还5万元。?
(4)根据《合同法》原理,作为托运人的丰盛食品公司有权提出索赔。另外,作为收货人的信利商场亦有索赔权,其依据是在代办托运的关系中,出卖人货交承运人已算是完成交付。收货人对货物享有所有权。?
(5)应当向汽车运输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6)应为15万元。因为抵押物拍卖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
6.2005年12月,某市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将其开发的花景家园A幢7层701室房屋一套卖给李某(以下简称原告)。2006年01月2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花景家园A幢7层701室房屋售于原告。价款529000元,该房屋于2006年10月1日前交付使用。此后,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购房款人民币270000元。被告于2006年12月9日通知原告办理房屋交接验收手续,但原告未办理。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因被告迟延履行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其已付购房款人民币270000元并承担至还款日的利息损失。
所谓的根本违约,是指违约后果严重,即使经过采取补救措施,也无法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合同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如果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虽然违约方有违约行为,但是经过采取补救措施,不影响合同的最终目的的实现,那么就不构成根本违约。
在本案中,被告的迟延履行,并未给原告造成严重的后果,也不会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未构成根本违约。故本案中,原告不能以被告的迟延交付构成根本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但由于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迟延履行,故原告可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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