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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研究生学术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规范学术行为,严肃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建设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和谐统一的学术氛围和学术环境,提高研究生学术道德素质,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研究生学术规范基本要求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知识产权,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学术权益。
2.忠于科学,探求真理,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严谨治学。 3.严肃认真,坚忍不拔,勇于创新,自强不息,洁身自律。
4.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现象。
5.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与收益,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已行为,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现象。
6.坚持文责自负,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承担法律责任。
7.发现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要及时向学校举报,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作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
8.在校期间和毕业以后都要始终如一,严以律己,自觉遵守科学工作者学术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第二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应该遵守的学术规范
1.在校期间完成的学位论文和科研成果内容,无论毕业与否,一律冠名为北京。 2.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所有参考的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文献应该主动向导师汇报或交导师审阅。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图表、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3.导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著)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凡是署名“北京”所发表的学术论文(不论导师是第几作者),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4.研究生答辩时列入学位申请档案材料中的发表论文清单必须是经过导师签字同意的学术论文。
5.研究生毕业以后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在标注学校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第三条 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严禁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1.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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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2.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3.将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明而据为已有。
4.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在撰写学位论文、其它拟发表论文的过程中进行文钱交易行为。
5.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或论文中署名。
6.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项目。 7.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8.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
9.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等。 10.诽谤、陷害、恐吓、报复、辱骂或恶意攻击教师、论文(或成果)评审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11.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导师、领导或专家签名。 12.未经允许私自运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专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13.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14.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的受理和鉴定
院(系、部)学术分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学术规范的问题。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学术规范鉴定小组,负责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进行鉴定。
第五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的处罚
1.对违反学术规范规定者,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情节轻微者,可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和取消申请学位资格等处理。严重违反学术规范、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已授予学位的研究生,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判定,可对授予的学位予以撤销。
2.违反学术规范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法规者,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若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学术活动因自身的学术规范问题被他人诉诸法律,个人负全部责任。指导教师和学校将积极配合查清事实。如指导教师和学校无过错,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经2008年第17次(总第26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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