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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礼乐制度
西周春秋时代所讲究的“礼”,是贵族根据原始社会末期父系氏族制阶段的风俗习惯加以发展和改造,用作统治人民和巩固贵族内部关系的一种手段。目的在于维护其宗法制度和君权、族权、夫权、神权,具有维护贵族的世袭制、等级制和加强统治的作用。
礼乐制度主要用来维护宗法制度和君权、族权、夫权、神权。《荀子-礼论篇》说:“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族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是礼之三本也。”所说“礼之三本”,天地代表神权,先祖代表族权,君师代表君权。后来统治者以天、地、君、亲、师作为礼拜的主要对象,就是根据这个理论。 周所讲究的“礼”,是贵族根据原始社会末期父系氏族制阶段的风俗习惯加以发展和改造,用作统治人民和巩固贵族内部关系的一种手段。目的在于维护其宗法制度和君权、族权、夫权、神权,具有维护贵族的世袭制、等级制和加强统治的作用。当时许多经济和政治上的典章制度,常常贯串在各种礼的举行中,依靠各种礼的举行来加以确立和维护。 《左传》记载:“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也就是说,在奴隶社会的周代,国家大事有两件:一是要祭祀祖先,二是要带兵打仗。
周武王死后,周公摄行王政。为了巩固其统治,他依照周国原有的制度,制定了一整套维护奴隶制统治的制度。其中有一种制度叫作“礼乐制度”。“礼乐制度”,也就是以“乐”从属于“礼”的思想和制度,这是一种颇为完备的典章制度。乐有“房中”、“雅”、“颂”之分,舞有“大武”、“勺”、“象”
之别。礼、乐、刑、政四术是奴隶主阶级统治的重要手段。其中礼、乐是在统治阶级内部所设立的一种等级制度,而刑、政则是对下民的。 礼可以区分贵贱等级,乐可以使“人”互相敬和。礼、乐的结合不仅能维护奴隶主贵族内部的等级秩序,更能有效地统治人民。所以,“礼”是“乐”的内容,“乐”是“礼”的表现。作为音乐制度,它包括乐县、舞列、用乐等都有其森严的规定。因此,在祭祀、宴享、朝贺等场合的礼节仪式中,都规定了与之相配合的各种音乐。如祀天神“奏黄钟、歌大吕、舞《大夏》”;祭地示“奏太簇、歌应钟、舞《咸池》”。举行大飨时“两君相见,楫让而入门,入门而县兴。楫让而升堂,升堂而乐阕,升歌清庙,下管象武,夏?序兴……客出以雍彻振羽”(《礼记》)。
诸侯宴使臣时,可用小雅《鹿鸣》、《四牡》、《皇皇者华》(《左传-襄公四年》)。关于乐队、舞队的编制,《周礼-大司乐》中载有:“王宫县,诸侯轩县,卿大夫判县,士特县”的规定,可见其等级的森严。这些规定,一方面体现于祭祀、宴享等日常的雅乐活动之中,另一方面贯彻在由大司乐进行的国子教育中。由此可见,西周的礼乐制度就是等级制度。这种制度可以说是对音乐社会作用的重视。但由于这种制度规定的太死,使这种奴隶主阶级视为理想的“雅乐”趋于呆板、僵化。
在制定礼乐制度的同时,周代还豢养了一支庞大的音乐、舞蹈队伍,人员达1400余人,由“大司乐”(《礼记》称“乐正”)来统领这些乐官、乐工。为了适应这样庞大礼乐机构的需要,周代设有培养人才的机构——“国子监”。在“国子监”中学习的称之为“国子”,由大司乐直接掌握教学活动。《周礼》把这些教学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即“乐德”、“乐语”、“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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