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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
发布时间:2010-8-4 9:28:53 |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服务组 | 点击:11284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
法定依据 申请条件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
拟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申报材料
(三)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一) 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各县工商局及其工商所办理,州工商局不具体办理。
(二)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核准的决定,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驳回的决定,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驳
办理程序
回通知书》。
(三)受委托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法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四)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一)收费依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
收费标准
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
及依据
(二)收费标准:不收费。
(一)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二)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审查重点 (三)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
“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四)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
其简称、部队番号;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一)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
(二)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保留期满,申
请人仍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申请人可以在保留期期满日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书面申请延期,经登记机关批准保留期可以延长6个月。
(三)个体工商户拟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含有应当经过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项目,因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不得再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应当自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
注意事项
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四)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
(五)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不予核准登记。
(六)被委托人或代理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供查看,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七)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八)申请材料审查后,应根据登记程序的要求,分别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
(一)受理人员意见:经审查,申请预先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受理、审符合规定,提交文件齐备,予以受理。
核意见 (二)审核意见:准予该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核发《个体工商户名
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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