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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吉林省财政厅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1 / 3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四条 代理记账行政许可审批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省或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附件1)。
在长春市的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名登记注册的代理记账机构审批,由省级审批机关负责办理。
第二章 代理记账机构的资格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应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成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报告;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三)申请代理记账机构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2); 2 / 3
(四)拟成立的代理记账机构的章程;
(五)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专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八)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九)代理记账机构的全体股东或法人代表授权经办人办理申请代理记账许可的授权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联系电话。
第七条 审批机关审查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对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和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审批机关审批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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