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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犯罪的概念
第二章犯罪概念
第一节犯罪的定义
一、犯罪的定义概述
犯罪的定义,不同的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观。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但书”的意义。
1、犯罪的定义
《刑法》
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但书”意义
(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的意义。
(1)意义功能
这一犯罪定义既含定性要求又含定量要求,对于合理认定犯罪及处罚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该犯罪定义不仅从性质上明确了犯罪具有危害性和违法性,而且还设置了定量要求,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被称作犯罪定义的“但书”。该“但书”表明认定犯罪不仅仅需要正确“定性”.还需要合理确定危害的”程度”或“量”。
(2)理念
“但书”的基本理念是:通过对犯罪的实质特征提出定量的要求,赋予司法机关酌情排除犯罪的权力,避免过分拘泥于法律形式而作出刻板教条的判决,例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强拿硬要少量财物,符合抢劫特征,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等。
“但书”是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但书”也是适应我国法律结构需要产生的。我国对危害行为的惩罚体制由两个层次的法律构成:其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劳动教养条例以及工商、海关、税务等行政、经济法规中的处罚规定,违反这些观定属于
“违法行为”;其二才是刑法,违反刑法的属于“犯罪.。
“但书”的形事政策意义在于:可以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的范围,从而避免给一些轻微的危害行为(或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还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惩罚严重的违法行为—犯罪。
()刑法体现
与(刑法)第13条犯罪定义的定量要求相呼应,分则条文对有些犯罪特意规定程度方面的限制要件,如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在通常情况下有”数额较大”的限制;侮辱、诽谤罪等,有“情节严重”的限制;寻衅滋事、遗弃、虐待罪等有“情节恶劣”的限制。在经济犯罪中,往往有“销售额”、“逃避缴纳税款数额”、“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等数量限制。与外国刑法中的犯罪相比,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门槛较高。
第二节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简述犯罪的特征
1) 学理解释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就是指法益侵犯性。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不管其内心多么邪恶,也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例如,甲在荒山野外狩猎时,误以为稻草人是自己的仇人乙而开枪。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特征。社会危害性是质与量的统一,是稳定性与变异性的统一。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的实质就是社会危害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区分不应受惩罚和不须受惩罚:前者是指行为根本不成立犯罪;后者是指行为成立犯罪但依法免予刑事处分等。 三特征之间的关系: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缺一不可的基本特征。
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反映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说明了国家将一定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以刑罚惩罚的理由,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揭示了犯罪与刑法的关系,反映了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表明了犯罪的法定性。应受刑罚惩罚性反映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法律后果。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决定了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则反过来说明和体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个行为如果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应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而受到刑罚惩罚。即使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果不被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并规定相应的刑罚,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2) 参考:论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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