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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案例 国际婚姻家庭和继承的法律冲突法
案例一:英国公民乔治与中国公民王芳在中国境内结婚案
——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案情介绍】
英国公民乔治生于1977年,于1995年他来中国,在北京某大学就读。读书期间与本校中国籍学生王芳相识并产生恋情。王芳于1976年出生。1997年8月,王芳毕业后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同年9月,王芳与乔治决定结婚,于是一同到王芳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事处工作人员认为:王芳与乔治的婚姻属于涉外婚姻,应到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乔治与王芳于是到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乔治提供的证明材料后认为:乔治现年20岁,不符合中国《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而且没有按照民政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系证件不全,决定不予以登记。
【法律问题】
(1)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与中国公民结婚应适用什么法律? (2)中国民政部要求外国人在中国登记结婚应提供哪些证件? (3)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法律分析】
本案的当事人,一个是英国人,一个是中国人,按照英国的法律,男满18周岁,女满18周岁,即达到婚龄的法定标准,可以结婚;而按照中国婚姻法的规定,男满22岁,女满20周岁,方达到婚龄的法定标准,才能结婚。按英国法律规定,乔治与王芳可以结婚,而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乔治与王芳不能结婚。那么,乔治与王芳能否结婚究竟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呢?乔治与王芳是在中国境内向中国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乔治与王芳在中国境内能否结婚应以我国的法律为准据法来判定。我国法律对婚龄的要求是男满22岁,女满20岁,乔治未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婚龄,所以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予以结婚登记。
但是,在结婚问题上,如果一律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会有失偏颇,特别是在目前有利于结婚的倾向下,不能仅因为一方的婚龄不符合婚姻举行地法而使整个婚姻无效或不能成立。因此,在此案中,对于乔治的法定婚龄问题,也可考虑适用其本国法,中国婚姻登记机关似乎可准予结婚登记。
案例二:古达拉申请结婚案
【案情介绍】
古达拉是某国来中国的留学生,来中国之前已在本国娶有妻子。在中国留学期间,古达拉认识了某公司职员中国公民刘某,双方交往频繁且产生了感情,于是提出结婚。因古达拉已在本国娶有妻子,刘某所在单位的同事强烈反对刘某同古达拉结婚,刘某的父母也极力反对此事。刘某却愿意同古达拉结婚,于是古达拉即以其本国法律允许一夫多妻且刘某愿意同其结婚为理由,向刘某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与刘某结婚的申请,请求发给双方结婚证。
【法律问题】
古达拉可否依其本国法要求在中国申请结婚登记?本案应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
在古达拉申请结婚案中,涉及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问题,该案中古达拉的本国法律允许一夫多妻制,中国法律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原则,到底运用哪一国的法律必须由中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因此,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不区分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一律适用中国的法律。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古达拉已在本国有妻子,民政部门因此应驳回其结婚申请,不予以登记,并应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即使适用古达拉的本国法,中国也可以一夫多妻制违背中国的一夫一妻制这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为理由,拒绝适用其本国法,改而适用中国法,驳回其结婚登记申请。
案例三:吴帆与姚红离婚案
【案情介绍】
1985年.中国公民吴帆自费去日本留学。1988年,吴帆的妻子姚红赴日本陪读。1990年,姚红因不适应在日本的生活及单位要求按期回国等原因回国。1992年底,吴帆在日本学有所成,找到一份体面的职业,并定居日本。1993年底,吴帆回国接姚红去日本共同生活做家庭主妇。姚红认为自己所学的专业在日本无法找到工作,沦为做家庭主妇又不甘心,加之生活上的不适应,以及国内的居住、生活条件都很好等原因,姚红不同意放弃现有职业去日本,并试图劝说吴帆回国发展。双方意见相左,僵持不下,遂协议离婚。 【法律问题】
在夫妻关系中,妻子婚后是否有权选择职业? 【法律分析】
在该案件中,按照当事人的属人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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