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个人的角度,谈谈你对过失犯罪专项学习的认识及看法

2022-12-29 11:21:14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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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个人的角度,谈谈你对过失犯罪专项学习的认识

及看法

犯罪过失的种类,是指根据犯罪过失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二分成的犯罪过失的不同门类与称谓。我国刑法中把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从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情况来看,疏忽大意过失的认识因素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没有认识和预见,意志因素表述为行为人懈怠这么一种心理状态。所谓没有预见,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这一客观事实。具体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第一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及行为本身都没有认识、预见。如,司机甲通宵玩麻将,第二天早上未休息就匆忙出车。在行驶途中,因困倦,边开车边打瞌睡,导致汽车偏离轨道,将正在等候公共汽车的一家三口撞死。在这种情况下,过失行为可以说是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发生的,行为人对其行为及结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所以,认定我来并不困难。第二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但没有认识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此可见,在过失行为是有意识实施的情况下,尤其要注意正确地认定对危害结果有无预见,以避免定性发生错误。为了区分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不能仅仅从没有预见这一个特征去理解,还应当从行为人应当预见这个角度去考虑。简单的说,行为人必须有预见的义务,这是构成疏忽大意过失的前提之一。行为人须有预见能力,就是根据行为人的个人情况,行为人具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能力。


行为当时当地的情况下行为人还必须具备能够预见的客观条件。

过于自信的过失根据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里状态。在此,我们注已经预见,这是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区别所在,也是构成过于自信过失的前提和基础。确定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是否造成危害结果有无预见和认识,刑法上有两个标准:一是看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行为构成犯罪的事实情况,主要是指犯罪的结果事实。二是看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有无认识。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过于自信过失的成立,是不需要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有明确认识和判断的,少数情况下,如业务过失犯罪或读职型过失犯罪则应视情况予以区别对待。有避免,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避免结果发生的愿望,但因估计错误,过于自信,这一愿望没有实现,危害结果还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地发生了。应当预见,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后,要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不仅必须没有避免结果发生,而且还必须应当避免结果发生。只有在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有所认识、预见后,在应当避免的情况下没有避免,才能成立刑法中的过于自信过失。通过以上对过失犯罪一些方面浅显的分析,是期望在当今日益科技化、经济化的社会中,面对各种层出不群的过失犯罪问题,可以有所借鉴,可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需求。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所以其加以研究合理的用刑罚显得至关重要。过失犯罪中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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