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生效

2023-08-13 02:08:10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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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生效

一、审计报告法律效力在于对事实的评价,而没有对被审计单位作出改正行为的强制执行力。

《审计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可见,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一种评价,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行为,则必须依法作出审计决定或向相关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也就是说,如果审计机关没有作出审计决定或向相关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只出具审报告则说明被审计单位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被审计单位即使存在上述行为,但审计机关认为无需进行处理、处罚。因此,即使审计报告中针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了具体的处理、处罚意见,如调整帐目、调减投资额等,如果没有作出审计决定,那么被审计单位只需认可报告内容,无须按照报告要求作出改正行为的义务。

二、审计决定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


必须履行。

《审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结合《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的规定,审计决定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具有明确的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当事人不予履行或履行不及时,《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还规定了进一步的强制措施。法律没有赋予审计报告有此效力,可见审计决定的强制执行效力是审计报告无法代替的。

三、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利的角度,审计报告不能代替审计决定。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审计决定一经送达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但同时法律也赋予当事人对审计决定提起复议或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审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而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审计报告并没有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实践中,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报告的要求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纠正,即使有异议,也无法按照法律规定采取救济措施。因此,从维护权责统一的角度看,审计决定的效力是审计报告无法代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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