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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档案及学历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籍档案是记载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及其他情况的历史资料。教务处学籍管理科设专人负责。对学生的考试、考查成绩,升、留、降级、转学、休学、退学、转校等情况,均应详细记载,并妥善保管所有文件材料。
第二条 查阅学生学籍档案应持单位介绍信并办理查阅手续,经教务处领导批准。
第三条 学籍档案只许就地查阅,不得外借。查阅人员要爱护档案,保持案卷清洁,不准涂改、乱划,如有损坏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四条 摘抄、复制本人学籍档案的内容,必须经教务处领导同意,学籍管理人员审查核对无误后,并加盖教务处公章以示负责。
第五条 考试成绩报送教务处后原则上不得更改。课程考试成绩经复查确实有误,如因故必须更正,须由教研室组织三个以上的任课教师重新评卷,并附上有关更改事由的情况说明,经重新评卷的任课教师、教研室负责人签名加盖教研室公章,填写《成绩更改申请表》,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予以更正。
第六条 在校生因联系工作、出国等需要办理成绩证明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经教务处学籍科批准,由学籍档案管理人员出具学校统一制定的成绩单,并加盖教务处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七条 已毕业离校学生因需要办理成绩证明时,到教务处申请办理。经核查在校成绩后,出具由学校统一制定的成绩单并加盖教务处公章方为有效。 第八条 学历证件(包括毕业证书、毕业证明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由招生就业办负责办理,教务处负责发放。每年学生毕业时,招生就业办以学籍档案为依据,统一登记造册编号,汇总呈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才可由教务处颁发证件。
第九条 凡取得正式学籍的毕业生,毕业证书遗失、损坏等,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学校审查、省教委核准后,补发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具备毕业证书同等效力。补发毕业证明书由招生就业办具体负责,分管校领导统一审批。 第十条 补发毕业证明书者需在地(市)级以上报刊声明原毕业证书作废,并到招生就业办填写《普通高等学校补发毕业证明书申请表》一式两份,贴上近期正面免冠相片,经招生就业办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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