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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范围内禁止开采砂金
矿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5.09.30 • 【字 号】藏政发[2005]43号 • 【施行日期】2005.09.3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范围内禁止开采砂金矿的通
知
(藏政发[2005]43号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我区矿山企业的砂金开采能力和管理水平普遍较低,多以引进技术设备或联合开采的名义将矿山分割承包给区外采金人员开采。近年来,区外采金人员不断涌入,有的采用掠夺性、破坏性的开采方式,滥采乱挖,破坏了矿产资源、草场和生态环境,扰乱了正常的矿业开发秩序,影响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及矿区社会稳定。为了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和西藏高原脆弱的生态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2005年9月22日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在西藏自治区境内全面禁止开采砂金矿,并发布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开采砂金矿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了贯彻落实《公告》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我区全面禁采砂金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无证采矿、乱采滥挖、破坏资源和环境等违法行为在一些省、区时有发生,国务院领导非常重视,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做了全面部署,2005年下半年开始,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青海、黑龙江等砂金开采大省已全面禁止开采砂金矿。鉴于我区砂金开采现状及存在的严重问题,为了防止采金人员群起涌入我区乱采滥挖,掠夺、破坏砂金资源,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关闭现有的砂金矿山,自2006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开采砂金。
二、关闭砂金矿山,全面禁采砂金是各地(市)、各部门当前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近年来,一些企业和采金人员基本掌握了我区砂金资源的分布情况和开采条件,存在着到我区开采砂金的强烈冲动。目前,采金人员和设备滞留矿区,全面禁止开采砂金矿的任务十分艰巨。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打好全面禁采砂金工作的攻坚战。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及工商等部门要及时注销并收回砂金开采的相关证照,依法妥善处理遗留的问题;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环境的监督检查,敦促矿山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和恢复措施;公安部门要加强矿区社会治安管理,维持矿山秩序,处理突发事件;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在砂金禁采工作中出现的渎职、失职及官商勾结,包庇、纵容或默许开采砂金的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其他部门也应积极协助做好砂金禁采工作,对相关工作给予全力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对禁采砂金工作任务艰巨性的认识,将禁采砂金工作作为一项事关全局和稳定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逐层建立并实行砂金禁采工作责任制,专员(市长)、县(区)长分别对各自辖区内砂金禁采工作全面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达到砂金禁采工作的预期目标。
三、将禁采砂金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达到预期目标
各地(市)、行署(政府)要抓好落实,负责安排部署各自辖区砂金禁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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